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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舉辦“突發公共事件對重大國際體育賽事的影響”學術研讨會
時間: 2020-06-22|點擊:

2020年6月19日,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研究所通過在線會議方式成功舉辦“突發公共事件對重大國際體育賽事的影響”學術研讨會。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研究所所長馬宏俊教授、副所長姜濤副教授、王小平教授、袁鋼教授、張笑世教授、鄧建新副教授、首都體育學院韓勇教授、南京師範大學張鵬副教授、上海政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姜熙副教授、向會英副教授、濰坊學院朱文英教授、運城學院陳華榮教授、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吳炜律師、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董雙全律師、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師事務所劉萬勇律師,北京鵬凱律師事務所張仲凱律師、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鐘宇明律師等理論與實務界專家學者參與了本次研讨會。本次研讨會特别邀請到了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前任校長黃進教授、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劉岩會長、于善旭副會長莅臨指導。研讨會由馬宏俊教授主持。


首先,馬宏俊教授代表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研究所對與會各位專家學者表示了熱烈的歡迎,對本次研讨會的背景、設想進行了簡要的介紹。

接下來,圍繞突發公共事件的界定、新冠疫情導緻東京奧運會延期的合法性、奧運延期的法律後果、東京奧運延期的合同處理、疫情管控的國際法依據、疫情管控聲明的合同法效力、疫情管控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如何應對以個人信息洩露為由向法院起訴等議題,各位專家學者紛紛進行了精彩的發言。

劉岩會長以其親身參與籌備2008年北京奧運會時面臨的突發公共事件為切入點,發表了他對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對體育界的沖擊的看法。他提到,籌辦北京奧運會時曾遇上2003年非典,但與2008年相隔較遠,影響相對不大;而2008年汶川地震也使得舉辦奧運的細節略有變化。當時北京奧組委雖然也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研究了對策,但類似這次疫情對東京奧運會的沖擊實屬首次,這也有利于促進對突發公共事件對重大國際體育賽事的影響的研究。

董雙全律師就疫情管控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以及門票中告知事項的合同法效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網絡安全法對隐私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比較多,但疫情管控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還應當适用傳染病防治法,而傳染病防治法屬于特别法,應當優先适用;另外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也作出了規定。他還提到,如果有人以個人信息洩露為由向法院起訴,會面臨舉證困難的難題;關于疫情管控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适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疫情引發的糾紛作出的相關規定已經規定得較為詳細。針對門票中告知事項的合同法效力問題,他認為,門票中的免責條款應當屬于格式條款,尤其還要注意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談到類似糾紛的具體處理辦法,他指出,應當适用情勢變更原則,由賽事舉辦方通知消費者,與消費者協商變更門票内容,仍不能解決時進行退票處理。

張仲凱律師首先根據2006年國務院頒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界定進行了介紹。提到新冠疫情導緻東京奧運會延期的合法性問題,他運用澎湃新聞記者郵件詢問國際奧委會的媒介關系小組時得到的回複,展示了國際奧委會認為其做法符合《奧林匹克憲章》的相關規定的态度。談到奧運延期的法律後果以及東京奧運延期的合同處理,他認為,東京奧運會的延期,将直接導緻贊助合同、轉播合同、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奧運會結束後一些項目的違約,這無論對日本、國際奧委會還是各利益相關方而言,巨額經濟損失已不可避免。随後他介紹了《國際衛生條例》的相關内容。他還提到,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并不是矛盾的關系,而應該是在疫情防控的過程中,有效收集個人信息,提高排查效率,為疫情防控提供可靠數據,同時,在收集個人信息的過程中,也要依法保護個人信息,避免信息洩露為疫情防控增加負面影響,從這一點上說,二者更應該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另外,公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當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向法院起訴是公民個人應有的權利。對于這一次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在訴訟過程中,要明确個人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屬于法定範圍之内,同時也要考慮公共利益的因素,是否屬于因疫情防控而作出的必要披露。尤其是,相關政府部門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披露的年齡、性别、住址等信息,應慎重認定個人信息洩露。

陳華榮教授認為,東京奧運會延期其中一個原因是各國運動員、代表隊紛紛表示不再前往參加奧運會,國際奧委會主席巴赫在宣布延期決定的同時也通過視頻傳達了“運動員們又可以相聚一堂比賽”的願景。展望2022年北京冬奧會,如果疫情形勢延續,屆時即使防控措施做到位,一些外來的聲音故意混淆視聽,很容易誤導運動員對中國以及相關防控措施産生偏見或者誤解,從而放棄參賽,這就增加了辦賽風險。因此,為了成功舉辦這屆冬奧會,在疫情防控中,要注意在西方做好我國目前疫情防控的宣傳,處理好文化差異,必要的時候在某些疫情防控措施方面與西方逐漸接軌。要傳達并使得外國運動員相信來到中國參賽,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能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疫情而産生對我國人權保障的質疑。他還提到,2003年非典時期,在中東國家,也發生過禁止球迷觀看體育比賽,引發侵犯自由權訴訟的事例。返觀我國疫情升級時,馬上停止一切體育賽事活動的做法,不得不說存在沖突和風險。

袁鋼教授從突發公共事件的國際法、國内法依據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他指出,國際衛生條例目前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最主要國際法依據;而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是突發公共事件的國内法主要依據,上述國内法依據基本上是授權性、原則性的規定;因目前應急管理部面對公共衛生事件的專業性還不夠,具體的、特殊的防控措施主要由經授權的聯防聯控機制制定,且其應當具備靈活性,并與國際接軌。談到個人信息保護,他認為健康碼等防控措施需要保證數據的安全;當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沖突時,應當遵循比例原則。

姜熙副教授認為,對運動員屆時是否會拒絕參賽的問題無需過度擔憂,運動員一般不會拒絕參賽,因為運動員不參賽等于斷了收入來源。他指出北京冬奧會面臨的特定風險應當是目前美國出台的某些法案,以及部分議員提議更換舉辦地等,因此現在就要做好應對措施,尤其是在宣傳方面。另外,通過介紹西班牙、法國、阿根廷、克羅地亞等不同國家有關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并不一緻,問題比較複雜,疫情是否可以作為不可抗力需要視國家不同、案情不同而做不同處理。他還提到,多數保險公司2003年之後将傳染病排除在保險事由之外,如果北京冬奧會投保取消險或者在保險合同中加入傳染病條款會導緻保險費顯著增加,非屬必要。

陳華榮教授認為疫情常态化的情況下,再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是自相矛盾的。即使有一定疫情,通過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體育活動或者奧運賽事還是有可能舉辦的,這種情況疫情也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條款。他還舉例,在北歐,冬季下雪不能構成航空公司不可抗力免責的理由,那麼在疫情常态化下,疫情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免責。

張鵬副教授首先從民法典的角度詳細分析了情勢變更原則,不可抗力條款以及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針對網絡安全的問題,他通過分析境外的個人在境外實施的危害我國網絡安全的行為是否能适用中國法這一情形提出了中國法律的域外适用的問題。另外他認為,對于可能存在的冬奧會延期等風險,應當提前部署。

于善旭教授認為,疫情常态化既對體育及文化活動的發展及形式提出了挑戰,也對法律以及行業規則提出了挑戰。對于新冠疫情導緻東京奧運會延期的合法性問題,他認為,東京奧運會的延期應當在奧林匹克憲章中找到規則支撐,然而從實體規則上看,延期不符合舉辦周期的規定,同時還體現出國際奧委會内部決策機制的問題;通過這次疫情反映出許多風險管理的措施還未納入法治化軌道,目前的規則需要通過奧林匹克憲章的修改得到不斷完善,依法治國,依法治體還需要做很多工作。

黃進教授認為,疫情對體育界以及其他社會各界的沖擊巨大,對法律界提出了許多問題。我們既要從國内法的角度又要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待突發公共事件對重大國際體育賽事的影響,不能片面分析。因對不同體育賽事的影響差異,突發公共事件對重大國際體育賽事的影響應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發生時間、地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例來說,2008年汶川地震對2008北京奧運的影響就不如疫情對2020東京奧運的影響巨大。他特别指出,應當從比較法的角度分析不可抗力,不同國家的法律、國際條約對不可抗力的稱謂不一樣,構成要件也不一樣,因此不能簡單地從中國法角度片面理解外國法。他還提到,旨在探讨重大公共事件對2022北京冬奧會可能産生的影響,本次研讨會意義重大;他特别寄語本次研讨會,希望各位專家學者拿出有效的應對方案給予冬奧組委,應對可能面臨的突發事件。

此外,姜世波教授以書面形式參與了研讨會,解讀了疫情管控(禁止入境、隔離等)的國際法依據。他解釋說,根據《國際衛生條例》(IHR)(第43條),締約國有權對國際旅行和貿易采取額外措施,但這些措施不應“比合理的可替代措施更具限制性或侵入性”,必須以科學原則和科學證據為基礎。 如果一國實施了“嚴重幹擾國際交通”的其他衛生措施,締約國必須在實施後48小時内通知衛生組織,并向衛生組織提供有關這些措施的公共衛生理由和相關科學信息。世衛組織可要求一國重新考慮額外措施的适用,執行額外措施的締約國必須在3個月内對其進行審查。

馬宏俊教授對各位專家學者的精辟觀點一一作了簡要的回應和點評。最後,他對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表示了衷心的感謝。他表示,中國舉辦重大國際體育賽事将成為常态化,因此不可避免地要面對突發公共事件。本次研讨會集思廣益、取長補短、大家共同努力成為國家有關部門的智庫,為國家體育事業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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