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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體育法治與健康中國論壇丨新修訂《體育法》背景下體育賽事轉播權之法律保護(朱文英)
時間: 2023-04-13|點擊:

023年4月12日,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治研究基地、體育法研究所主辦的“體育法治與健康中國論壇”第41期在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綜合樓0110教室舉行。本期論壇主題為“新修訂《體育法》背景下體育賽事轉播權之法律保護”,主講專家濰坊學院朱文英教授。本期論壇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員羅小霜副教授擔任主持人,體育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參加了本期論壇。




朱教授先從北京冬奧會轉播權收入突破11億美元入手,印證體育賽事轉播權的重要價值,并指出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是體育法治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随着體育産業的飛速發展,體育賽事轉播權已經成為賽事組織者的重要收入來源。其後,朱教授引入“新浪訴天盈九州案”,并指出由于體育賽事轉播權法律性質的不明确性,實務中律師通常以“侵害著作權及反不正當競争”提起訴訟。關于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樂視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轉播的行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權。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未構成電影作品,遂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新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再審法院認定涉案中超賽事節目構成類電作品,維持一審判決。


此後,朱老師主要從四個方面對新修訂《體育法》背景下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進行介紹。


一是新修訂《體育法》對體育無形資産的規定。新修訂《體育法》對體育無形資産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五十二條,内容為:“在中國境内舉辦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朱教授指出她曾建議在該條增加“體育賽事轉播權受法律保護”的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該項權利,為該項權利的保護提供明确的依據。但由于《體育法》根本上屬于行政法律規範,不宜直接規定民事權利,故最終未予增加。但必須強調這并不代表《體育法》不保護體育賽事轉播權。


二是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性質争鳴。一方面,國外對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性質存在争議,主要觀點有“賽場準入說”“娛樂服務提供說”及“企業權利說”三種。另一方面,國内對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性質存在争議,主要觀點有“著作權”“無形财産權”“合同權利說”“物權說”“商品化權”“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與字面意義上的轉播權”及“侵權意義上的權利”。朱教授認為賽事轉播權的屬性為無形财産權。首先,體育賽事轉播權具有無形性。一是作為賽事轉播權基礎的體育賽事具有無形性。二是比賽轉播的畫面是無形的。其次,體育賽事轉播權人具有完全的控制權。作為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所有者,賽事組織者對于體育賽事的轉播權擁有完全的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再次,賽事轉播權已成為賽事組織者核心的财産權利之一,并為其帶來巨大的收益。最後,我國的法律體系完全更能夠為體育賽事轉播權提供權利确認和權利保護的基礎。如果将賽事轉播權歸屬為無形财産權,就完全符合《民法典》對“财産權利”的規定,并應當納入“民事權益”範疇進行保護。


三是目前法律的争議和困境。通過新修訂《體育法》對體育無形資産的規定的梳理,以及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性質學界觀點梳理,朱文英教授進一步分析體育賽事轉播權目前法律的争議和困境。我國的法律實踐對于體育賽事轉播權采取了多種不同的保護方式。央視國際訴北京暴風公司案中采用的是著作權中的錄音錄像制品權,體奧動力公司訴土豆公司網絡侵權案中采用著作權中的廣播組織者權,蘇甯體育訴“中超體育賽事節目”侵權案中則采取了雙重權利的視角,認為體育賽事轉播權既能被反不當競争法保護,又能将體育賽事視為類似電影作品的視聽作品,可以采取網絡信息傳播權進行保護。體育賽事節目能否構成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侵權者的行為如何定性?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務中對于體育賽事節目的屬性的多角度定性,實際上是體育賽事轉播權法律屬性不明導緻的。若采取實務中較多數的觀點,以《著作權法》(修正)進行保護,該法修正過程中,将第三條作品定義修改為: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去掉了原文表述中用以兜底的“等”字,表明作品的概念有了明确邊界。這将導緻體育賽事節目這一屬性複雜的事物難以被完全涵蓋,如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團隊經辦的蘇甯體育與“中超體育賽事節目”侵權案件,一審認定原告蘇甯體育公司主張的涉案2019年中超聯賽視頻畫面不構成作品。


四是解讀《體育法》對轉播權保護的規定及實踐展望。面對以上困境,朱文英教授表示,通過對新修訂《體育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解讀,能夠為保護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權的實踐提供新思路。首先,根據新修訂《體育法》第52條:“在中國境内舉辦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這一規定由《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推廣至體育賽事标志保護,包括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等标志,且将體育賽事權利規定為系統性的權利,明确了該權利的保護範圍: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明确權利主體是組織者,同時賽事轉播權具有物權性質,所有權與使用權可以分離;侵權行為的構成包括:通過采集或者傳播的方式,主觀上應當以營利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沒有直接采用賽事轉播權的概念:避免新增權利後概念界定,比傳統轉播權範圍更廣泛。其次,《民法典》更是為體育賽事轉播權的保護提供了完整的系統,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财産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第120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126條: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這些規定從民事權益的角度,為保護體育賽事轉播權提供法理基礎。第1164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産生的民事關系;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些規定從侵權責任的角度,規定了侵害體育賽事轉播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體育法中沒有将其确定為一種具體明确的權利,但是不影響這種權益在民法體系中作為基本财産權利的地位。總之,賽事轉播權作為一種整體複合型權利,所有權屬于賽事組織者,其他主體隻是取得了轉播權的使用權;單獨作為一項權利在民法典框架下就能受到保護,司法實踐中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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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論壇内容結束,由羅小霜副教授主持進入交流與提問環節。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碩士研究生王藝婷提出:“如果用知識産權的視角進行保護,在觀衆拍攝賽事的情境中沒有辦法保護賽事組織者的權利;轉播權是否屬于合同性質的權利,基于轉播合同産生了相關權利,無形财産權和民事權益較為抽象,是否能夠切實保護體育賽事轉播權?”朱文英教授回應,“當體育賽事不需要轉播,轉播合同不存在的情況下,轉播權依然會産生;以及轉播權出售時會通過确保整體轉讓,避免因比賽水平差異而導緻保護不均。轉播權不應當基于市場行為而産生。”


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博士研究生辛芳提出:“有學界觀點認為體育賽事轉播權可以認定為數據權利,對此老師如何看待?”朱教授回答:“數據權利是學界熱點,但賽事轉播權最早也被稱為電視轉播權,同時,從數據權利的法律設計而言,民法典沒有将數據财産明确為一種權利,争議在于,如何區分賽事的轉播方式的保護和對賽事本身的保護,堅持賽事轉播權作為一種整體性權利的立場,采用民事權益可以周延性概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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