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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學專家暢談 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
時間: 2020-06-11|點擊:

6月14日是距北京2022年冬奧會整整600天的日子。随着冬奧會的一天天臨近,是否啟動冬奧會某項立法以及有關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事項等相關問題引發了學界熱議。日前,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岩。

一确保現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到位。“依靠新的立法來解決冬奧會問題,并不是最具有操作性的思路。”劉岩表示。

據了解,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可以比較充分地保障冬奧會的籌備、運行、善後各項工作,這是冬奧法治保障的主流、本質、最基本的情況。這一點,中國在申辦冬奧會時已向國際奧委會完全講清楚,并獲得了他們的充分理解。

在劉岩看來,需要專門立法來解決的冬奧會問題确實比較少見,僅僅為冬奧會服務(不涉及賽後事項)的立法項目可能更少。他認為,即便啟動冬奧會某項立法,不能僅僅針對冬奧會這十幾天,而應當為散會之後繼續執行做好條款設計及其他安排,将保障北京冬奧會同保證國家及京冀地區改革、建設、發展的實際需求結合起來,為科學發展和長遠發展留下寶貴的制度财富。

此外,劉岩表示,籌備北京奧運會時制定的法規、規章除個别文件外,絕大多數對于北京冬奧會都很有借鑒意義。所以,在北京冬奧立法方面,創新項目不會雨後春筍,不會琳琅滿目,不會遍地開花。基于此,他認為,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足以支撐籌備和舉辦冬奧會,問題的重要之處在于确保現有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到位。

二、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據悉,國際奧委會是非政府國際組織,曆來主張國際體育界自治,其規則并未納入國際法體系。我國機構對國際奧委會規則的尊重、承認和執行,主要是兩條路徑,在通常情況下落實規則主要依靠中國奧委會,在奧運會(含冬奧會,下同)申辦、籌備、運營、善後過程中落實規則是主要依靠履行申辦報告、主辦城市合同、我國政府有關機關的承諾與保證書。

劉岩介紹,奧運會規則是國際奧委會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奧運會規則中的絕大多數并不需要國内法轉化。所謂國内法轉化,其實是相對于國際法而言。有些國家認為,國際法在本質上不能在國内直接适用,必須通過一定的立法行為轉化為國内法而産生效力。

具體說來,從理論方面講,國際奧委會規則隻是納入國際體育自治體系,不具有國際法意義,自然談不上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從實踐方面講,在奧運會申辦、籌備、運營、善後過程中執行奧運會規則,絕大多數情況下依靠申辦委員會、組委會和主辦城市直接執行即可,并不需要國内法轉化,至少轉化需求不明顯。奧運會主辦國在執行奧運會規則時,大多數活動不涉及行政行為,若涉及行政行為,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即可。

三、特殊情形需國内立法解決。劉岩表示,面對冬奧會的特殊情形,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仍有個别需要補充完善之處,某些重要事項需要國内立法來解決(譬如,國務院頒布或修改行政法規),其餘事項主要依靠地方立法來解決。他認為,冬奧立法不僅僅限于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也包括在冬奧會立法承諾之外,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的立法。例如,河北省張家口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促進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志願服務的決定》。

為此,劉岩建議,北京在申辦冬奧會時,就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事項向國際奧委會做出了哪些承諾,可以彙總成一份清單,供立法機關參考。對于這方面的承諾,我們嚴格履行即可,完全不必超範圍、超标準、超數量地進行奧運會規則的國内法轉化。諸如,現行中國法律法規關于反興奮劑的規定,對許多情形沒有涉及,很有必要繼續推進立法進程,包括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不過,國内反興奮劑立法,基本上不宜由地方立法來解決。

由于主辦城市合同、奧運會規則中有關反興奮劑的條款,并沒有同中國法律法規沖突之處。劉岩認為,北京冬奧組委反興奮劑工作,應當按照主辦城市合同和奧運會規則操作,并不需要啟動立法程序來解決問題。至于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規則,則應當及時轉化為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規則,而不是轉化成法律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奧委會有時把我國主管機關的制度性文件(紅頭文件,包括制度類通知等)也理解為立法成果。劉岩解釋說,僅就立法一詞而言,中文的一般理解,特别是在我國法律法規語境下的理解,與國際奧委會的通常理解,可能存在差異,至少在本詞彙的外延方面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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