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既順應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趨勢,也體現了中國的特色,具有職權主義與獨立運行雙向并行、效率取向與公正取向動态平衡、體育自治與司法介入有機統一、國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統籌推進等亮點。但是,我國體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獨立性有待進一步完善,仲裁範圍有待進一步澄清,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體育仲裁的協調需要進一步明确等缺憾。為推動我國體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實施,需要進一步确保體育仲裁的獨立性,明确複合型體育糾紛的管轄适用,厘清“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其他糾紛”的條款含義,完善體育仲裁與體育組織内部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國内法院救濟機制的銜接,明确與國際體育仲裁的管轄劃分以及特定争議能否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等問題。
關鍵詞:體育法;體育糾紛;體育仲裁;仲裁規則;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