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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法官陳兆恺先生舉行基本法講座
時間 : 2013-11-01       作者: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門戶管理員       閱讀數:

 

             

10月31日下午,香港終審法院法官陳兆恺先生來到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院路校區,為同學們帶來一場主題為“基本法、普通法與香港法治”的精彩講座。講座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院長焦洪昌教授主持,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憲法研究所姚國建副教授、王蔚博士等教師到場參加讨論,憲法學專業的全體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參加了講座。
  陳兆恺教授闡述了基本法框架之下普通法的延續、普通法中的法治及其意涵、基本法的解釋等有關基本法的重要問題,并結合香港法院的一些判例對前述問題進行了分析。
  陳兆恺先生認為,基本法第8條、第18條、第160條等使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得以繼續适用。普通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得到強化,這種強化主要表現在基本法确認了普通法的效力并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保障兩個方面,但當普通法與基本法發生沖突時,該抵觸基本法的普通法應予修改或廢除。
  關于普通法中的法治及其意涵問題,陳兆恺先生指出,法治應包含四個方面的要素:(1)法律必須明确,(2)權利和自由受法律保障,(3)司法獨立,(4)法庭可以審視政府和立法部門的行為是否合法、合憲。法律必須明确是指法律應當簡明、清楚、可以得知并易于理解,但法律又不必絕對準确,以避免其發生僵化。法律應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但并非所有的權利和自由都是絕對的,某些權利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必須合法、合憲,即該限制的采取是為了達到合法的社會目标、該限制與所欲達到的目标具有理性關聯且是實現該目标所必需之手段。另外,法院必須具有審視政府行為及法例的權力,這也是法院之職責。
  對于基本法的解釋問題,陳兆恺先生認為,成文法的解釋方法與普通法的解釋方法在解釋結果上可能存在差異,這是陸港兩地對一些問題存在不同看法的原因之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而香港法院的解釋權屬于轉授性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自行解釋權是獨立的,不必以具體案件的存在為基礎,且該權力是沒有限制的;香港法院的解釋權則隻能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行使,受到基本法所設計的具體機制和條件的拘束。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在講述部分結束後,陳兆恺先生與同學們進行了交流并認真仔細地回答了同學們所提出的問題。
  通過基本法守護者之一的講解,師生們加深了對香港法治的理解,明晰了自香港回歸以來一系列重大案件背後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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