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晚,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昕專任助理教授在學院路校區教學樓306教室舉辦了一場主題為“德國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及其對台灣的影響”的學術講座。講座由劉飛副教授主持,薛剛淩院長參加了講座。
林博士首先從德國的整個行政法體系開始介紹。德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體系化,并且實現體系化的途徑有兩個,即正式的框架法和非正式的模範法。德國行政法的另一個特點是行政法律體系比較完善,行政命令和自治規章的使用範圍非常狹小。
在立法方面,基于聯邦國特色,德國的聯邦和各邦有各自的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法院訴訟程序法律原則上歸聯邦立法,行政上的事務則由各邦分别規定。解決各邦法律的不同有兩種方式,一為正式方式,各邦取得框架立法權(如大邦法、基本法),不能超出法律框架範圍,經變革後成為各自的法律;二為非正式方式,由聯邦告知相關各部部長,舉行部長聯席會議達成立法原則或法律草案,以此融合各邦法律達到體系化作用,也利于保護人民的利益。以上是從垂直權力分立角度讨論,在橫向上各邦立法密度都特别高,針對不同事項有不同的立法,條文長涵蓋面廣,因此沒有必要以命令或自治規章來補充法律,而隻是需要法院在個案中解釋這些密度很高的法律。除立法外,在實務方面主要有兩個問題點,其一為真正的行政實務,即讨論行政機關如何依照法律處理實務;其二為司法(法院)如何解決有争議的案件。
德國的立法密度很高,與此同時其司法審查的密度也很大。德國聯邦基本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無論何人,其權利受到公共權力侵害的,均可提起訴訟。如無其他主管法院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此為概括保障條款,被稱為“法治國的王冠”。它将所有的行政機關與人民的糾紛全都納入司法審查範圍。德國的法院體系實行三級三審制,不僅審查的密度很高而且裁判也很公開,不但解決了個案而且裁判對行政機關此後為同樣行為指示了方向。如此累積的裁判補充了成文法規範,因此在學習德國法時不但要學習其密度很高的成文法而且還要學習龐雜的行政實務。
在德國,行政法院體系可分為三種:一般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和社會法院。此外林博士還說明了要成為德國的一名法律人須通過理論和實務兩次考試。
其次林博士介紹了德國行政法體系的内容。在理論方面,行政法可分為訴訟法和實體法兩大類。訴訟法有很系統的體系。實體法分總論、個論。個論内容豐富而各異,随實務的演變不斷分化、創新或者改變、淘汰,在各個論理論中異中求同可歸納出總論。總論内容龐雜,包括行政組織法(又可細分為一般行政組織法、地方制度法和公務員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三大類。實務方面,實務步驟的運作包括請求權體系和行政作用法方面的兩套體系(主流的行政行為審查體系和行政法律關系體系)。
行政法規可分兩個層次,第一層以規則及其例外形成下位階的法律規定;規則所要達到的目的是處于高位階的原理或稱原則,要求最佳化的表現,由此形成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接着談到依法行政原則,在審查行政實體正确與否應用的過度禁止原則(即比例原則)和恣意禁止原則(即平等原則),國家在給予相對人利益時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即信賴保護原則)。
最後林明昕博士談及台灣對德國行政法的繼受及殘留的問題,認為台灣在學習德國行政法總論方面達到了一定深度,但對個論和實務審查方面的學習還不夠好。
聽完林博士精彩的報告後,在座的廣大學生踴躍發言,與主講嘉賓對相關的行政法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熱烈的讨論。同學們就行政合同、德國法治國原則等具體問題進行了提問,林博士都給予了精彩的回答。
學術報告會在歡快而熱烈的氣氛中結束。
附錄:
林明昕簡介:
台灣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