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術沙龍之五十一------“統一公法學”的幾個問題
近日
, 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術沙龍第五十一講在端升樓
304教室召開。
主持人焦洪昌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紹了韓春晖老師,韓春晖博士畢業于北京大學,堪稱行政法界新銳,有着十分豐富的學術成果。今天,他所做的報告是關于“統一公法學”的幾個問題,這個問題近兩年引起了大家的廣泛讨論。
韓春晖博士的講話旨在對“統一公法學”作一個簡略的介紹,具體包括統一公法學的産生、統一公法學的理論标識、統一公法學的理論主張和統一公法學的時代意義四個問題。
關于統一公法學的産生,韓春晖博士介紹道,統一公法學經曆了“提出-建立-應用”的跨越發展,彰顯出它從理論主張到理論體系,從理論創新到實踐創新的認知過程。從2003年第九期的中國法學>>上,袁矚宏教授發表了論建立統一的公法學>>一文開始,統一公法學引起了法學家們的廣泛讨論,統一公法學在其理論結構和具體應用各方面也在讨論中不斷完善。在2008年7月,袁矚宏教授等人将出版現代公法制度的統一性>>一書,這将是統一公法學發展的最新研究成果的報告。
接下來,韓春晖博士就其理論标識這一問題進行了詳細的介紹,“統一”作為該理論的核心概念,是其他公法學者與之接觸的第一影像,是該理論的外觀标識。就統一這一問題,韓春晖博士主要從四個方面加以闡述—-何為“統一”、為何“統一”、 誰來“統一”以及如何“統一”。就統一公法學的理論主張,韓春晖博士指出,它是置于法學之下的分支學科,是作為公法學總論的公法學科。其具體理論主張主要包括理論框架、基本命題、研究方法和核心概念四個方面。而理論框架主要包括:公法學的研究對象、主題、進路和方法;公法學的學科體系;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的維度、功能和制度;公法的機制和方法。其研究路徑主要包括兩個層面:第一,立足現實性與可能性的中觀視野。其二,遵從一種多元化和立體化的研究進路。統一性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主要體現為“共同性”、“關聯性”和“交融性”三個方面。
講話最後,韓春晖博士介紹了統一公法學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它可以發展為傳承公法傳統的一種“整體的公法理論”;其二,它超越了西方國家傳統公法理論變遷的發展結構。韓春晖還指出,統一公法學是個新生兒,仍需不斷的完善與發展。
在接下來的環節中,各位老師向韓春晖博士提出了很多問題,韓春晖博士一一予以回應。老師們展開了激烈的讨論,現場氣氛一度十分高漲。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的老師們在繁忙的工作之餘在學術沙龍活動中享受着一場又一場的學術盛宴。
最後,本次學術沙龍活動完滿落幕。
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術沙龍第五十一講現場記錄
5月6日,在端升樓304,舉行了我院的學術沙龍。
首先,焦洪昌副院長作了開場陳述:今天請到行政法新銳韓春晖博士作一個報告。韓春晖博士畢業于北京大學,曾經發表過很多成果,包括教材、學術論文等等。2006年發表在《法學研究》上的《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制建設發展規律研究》取得很好的反響。今天,韓春晖博士就統一公法學方面将自己的思想給大家做一個報告。
接着,韓春晖博士就統一公法學的産生、統一公法學的理論标識、統一公法學的理論主張和統一公法學的時代意義這四個問題系統介紹了統一公法學。
一、統一公法學的産生
統一公法學經曆了“提出——建立——應用”的跨越發展,彰顯出它從理論主張到理論體系、從理論創新到實踐創新的認知過程。
1、2003年第5期的《中國法學》上,袁曙宏教授發表了《論建立統一法學的公法學》一文。
2、2005年9月,袁曙宏教授與宋功德博士出版了《統一公法學原論——公法學總論的一種模式》一書,試圖構建統一公法學的理論體系。
3、2005年第3期的《法商研究》上,開辟專欄讨論“統一公法學”。
4、2007年3月,袁曙宏教授等人出版了《公法學的分散與統一》一書。
5、2007年4月,北京大學博士生韓春晖完成其博士論文《現代公法救濟機制的整合——以統一公法學為研究進路》,試圖以統一公法學為方法論貫徹到具體公法研究。
6、2007年第4期和第5期《法學論壇》上,開辟專欄讨論“統一公法學”。
7、2008年7月,袁曙宏教授等人将出版《現代公法制度的統一性》一書。
二、統一公法學的理論标識
(一)何為“統一”
學界有不少人将統一理解為動詞。這當然是一個誤解。實際上,在袁曙宏教授最初的“論建立統一的公法學”一文的标題中,就非常清晰地明确了“統一”是一個形容詞,是對“公法學”的限定,是對重新構築起來的公法體系内在特征的描述。這一詞組并非動賓結構,而是名詞性的偏正結構。因此,“統一公法學”和西方的“統一法學”理論中的“統一”有所不同。西方的“統一法學”主張将分享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和自然理論的分析方法統一起來,建立聯合諸法學流派的“統一法學”。其中的“統一”有動詞性特征,包含了對單一某個流派分析方法的否定性評價。而“統一公法學”中的“統一”強調的是在尋求共性特征和一般規律上的統一,并非對所有部門公法“顆粒歸倉”式的“大一統”,更不包含對部門公法專門性研究的否定性評價。
(二)為何“統一”
實際上,這是當代學術研究的發展大勢與當前部門公法學研究事業的局限性共同決定的。“當代科學研究與探索的一個重要趨勢是日益複雜性。這要求廣大的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者,自覺面向多因素構成的複雜系統,進行綜合性思考,從分門别類走向系統綜合;對充滿随機變量的動态不可逆過程,保持清醒頭腦,留有足夠的餘地,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參與多學科多層次主體的共同協作,進行整合性思考;運用現代科學計術和網絡系統,進行人機協調性思考以及在原始性創造和實踐性應用之間,進行一體化的思考。”而當前部門公法學的研究視野普遍存在兩點局限性:其一,部門公法學雖然試圖以部門公法規範為軸心,并由此向外依次輻射到部門公法關系,部門公法現象和部門公法規律,但事實上很難做到統籌兼顧,其精力往往因過分集中于“軸心”之上而緻無暇顧及其他,容易導緻降格為部門公法規範注釋研究。其二,部門公法學中明顯存在着諸侯割據、各自為政、坐井觀天的問題,導緻公法學研究也因部門法的劃分而分散、分割甚至封閉。可見,統一公法學的提出與建立,實際上蘊藉着社會科學發展的必然性和公法研究發展的必要性兩者的内在統一。
這是我們将要面臨的第三個問題,是基于who而展開的設問,這甚至可能是帶敵意的問題。所有不盡真誠的推斷都可能得出如此這般非善意的結論:即,統一公法學的提出者及其追随者試圖以統一公法學來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