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生會制度制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會制度體系,健全本會制度制定規則,規範本會制度的制定,保障本會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進行,依據《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生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稱之制度的制定,包括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與制度訂立相關的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學生會制定相關制度,适用本條例。
學生會各職能部門、班級委員會制定相關部門或班級規章,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制定制度應當立足于本會的根本利益,符合本會的性質、宗旨和基本職能與任務,并應當符合《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生會章程》及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 制度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本院同學的根本利益和實際情況,應當保證本院同學能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到制度的制定工作中。
第二章 分 則
第一節 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代表本院全體同學行使制度制定上的最高權力。
第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制度制定上的職權:
(一)制定《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生會章程》及本會其他基本制度;
(二)以制度案的形式審查學生委員會制定的制度;
(三)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其他制度制定上的職權。
第七條 涉及以下内容的制度,為本會的基本制度:
(一)規範本會宗旨、性質、職能、組織結構的;
(二)規範本會制度制定的;
(三)涉及規範學生代表大會相關内容的;
(四)其他涉及本會基本規則的。
第八條 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制定的制度,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大會提交制度案,由大會審議。
學生委員會、學生會可以向學生代表大會提交制度案。
第九條 以學生委員會名義向大會提交的制度案,草案的确定應當在全體委員會議上集中審議和表決,表決參照第二章第五節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
以學生委員會名義提交的制度案,應當直接列入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第十條 以學生會名義向大會提交的制度案,草案的确定應當經過學生會主席團會議讨論并經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表決參照第二章第五節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以學生會名義提交的制度案,應當直接列入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本會四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可以聯名向大會提交制度案。
委員或代表提交制度案時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将制度案提交學生委員會,由學生委員會決定是否提交本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
委員或代表提交制度案時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已經成立的,應将制度案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由籌備委員會決定是否提交本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
大會期間提出制度案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本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
決定不提交大會審議的,應當向提出該制度案的委員或代表出具書面複函,說明原因和情況。代表和委員認為該複函陳述原因或情況不具有說服力的,可以向學生委員會秘書長申請複議,秘書長的複議結果為最後結果。
第十二條 已經決定提交學生代表大會審議的制度案,應當提前下發給本屆學生代表。下發的時間最晚不得遲于學生代表大會開幕前一周。
學生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臨時議案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三條 已經決定提交學生代表大會審議的制度案,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應當在大會召開前廣泛聽取本屆代表和本會其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對制度案進行适當的、合理的修改。
對于涉及本會重大問題、重要決定的制度,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可以組織召開籌備委員會擴大會議或聽證會,廣泛聽取同學意見。
第十四條 已經列入學生代表大會議程的制度案,尚未表決的,提案人可以申請撤回該制度案,但要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申請撤回的程序,比照本節第十一條中制度案的提交程序執行,但決定不予撤回的,可以不出具書面複函。
第二節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制定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簡稱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的常設議事機構,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大會行使本會制度制定上的最高權力。
第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享有以下制度制定上的職權:
(一)制定除章程和基本制度外的其他涉及本會學生幹部任免和财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二)制定涉及規範學生委員會相關内容的制度;
(三)解釋章程和基本制度;
(四)對本會各級學生組織制定的制度按照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原則進行審查;
(五)其他應當由學生委員會行使的制度制定上的職權。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可以向全體委員會議提交制度案。
學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向全體委員會議提交的制度案,草案須經主任委員會議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已通過的草案可以直接列入全體委員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 學生會可以根據自身職能向全體委員會議提交涉及本會學生幹部任免和财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案。
學生會向全體委員會議提交的制度案,草案應當經學生會主席團會議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已經通過的草案可以直接列入全體委員會議議程。
第十九條 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可以聯名向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提交制度案。
委員或代表提交的制度案,草案須經主任委員會議二分之一多數通過方可列入全體委員會議議程。
主任委員會議決定不列入全體委員會議議程的,應當向提案人出具書面複函說明原因和情況。提案人認為所陳述原因或情況不具有說服力的,可以向學生委員會秘書長申請複議,秘書長的複議結果為最後結果。
第二十條 已經提交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的制度案,提案人申請撤回的,應當向主任委員會議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和情況。
主任委員會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回該制度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學生會協助制定某些制度草案。學生委員會需要學生會協助制定制度的,學生會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由學生委員會制定的制度,學生委員會可以根據制度規範的内容,授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學生會職能部門代行解釋權。授權學生會職能部門代為解釋的,應當在制度中有明确的授權條文。
第三節 學生會制定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會是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并受其監督。
學生會對内執行本會各項決議,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可以根據自身職能制定與其自身工作相關的制度。但與本條例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六條有關的制度必須以制度案形式提交學生委員會讨論通過。
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限于本部門職能範圍内的部門規章、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主席團會議享有對學生會相關制度制定的最高權力。學生會制定的制度應當提交學生會主席團會議讨論通過。
第四節 班級委員會制定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班級委員會是本會的基層組織,代表本會在班級中行使權力,服務同學,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班級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班級的實際情況并在充分聽取全班同學的意見上制定與本班級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
班級委員會制定的本班級制度,以班級自治為原則,但不應與學生代表大會、學生委員會制定的相關制度相抵觸。
制定細節可參照本條例相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 班級委員會制定本班級的規章制度,涉及下列内容的,應當組織召開班級大會,必要時應當報請輔導員批準:
(一)涉及本班級班級換屆選舉的;
(二)涉及本班級财務管理的;
(三)其他本班級同學認為應當在班級大會上讨論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班級委員會制定的制度應在通過後兩周内報送學生委員會備案,接受學生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九條 本班級五分之一以上同學可以聯名就本班級的制度中違反上位制度或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向學生委員會反映。
學生委員會在接到同學反映後應當組織調查,也可以授權相關制度制定部門予以審查,并應當在接到反映後五個工作日内出具書面意見。
學生委員會審查班級制度規章時,應當征求該班級所在年級輔導員老師的意見。
對學生委員會出具的書面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該意見三日内向學生委員會秘書長申請複議,學生委員會秘書長的複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五節 表決和效力
第三十條 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制定的制度,除《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生會章程》外,須由四分之三代表到會,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對于特别重要的制度案,應當以特别多數通過的,提案人可在該制度案中單獨列出表決程序的說明或程序條款,先于該制度案表決。
《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學生會章程》的制定,須由全體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應當由學生委員會制定的制度,草案由全體委員會議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對于重要的制度案,應當以特别多數通過的,提案人可在該制度案中單獨列出表決程序的說明或程序條款,先于該制度案表決。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制定的制度,草案由學生會主席團會議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對于重要的制度案,應當以特别多數通過的,由主席團會議按照上款規定的程序先行表決該程序方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制定的各項制度生效時間以該制度的相關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視為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會制定的各項制度,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障本會會員的權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制定的制度,效力及于本會全體會員。
學生委員會制定的制度,效力及于本會全體會員,但制度本身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生會制定的制度,效力一般限于學生會内部。
班級委員會制定的班級規章制度,效力限于本班級内部。
第六節 制度的備案、審查和公示
第三十五條 本會制定的制度應當按照第一章第三條相關原則定期進行審查。
經審查發現制度确同第一章第三條相關規定的原則相違背的,應當立即予以撤銷。
第三十六條 制度的審查由學生代表大會統一施行,每次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應當整理本會現行全部制度,以會議材料的形式提交大會備案審查。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代表學生代表大會定期審查學生會及其他本會基層組織的現行制度,以會議材料的形式提交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備案審查。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代表認為制度确實違背本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相關原則的,可以向大會提交制度案,申請修改或撤銷該制度。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或學生代表認為制度确實違背本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相關原則的,可以向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提交制度案,申請修改或撤銷該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由學生代表大會、學生委員會制定的制度,學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應當及時整理和公示,接受本會全體會員的監督。
由學生會制定的制度,學生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公布和上報備案,接受學生委員會和本會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的“以上”、“以下”等詞語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條 本條例須由學生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