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行政法研究所成功舉辦第二十九期“公法與治理”青年論壇
時間 : 2023-10-30       作者:       閱讀數:

2023年10月13日晚,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行政法研究所主辦的第二十九期“公法與治理”青年論壇在綜合樓0111會議室圓滿舉辦。
本次論壇的主講嘉賓是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陳天昊副教授。參與本次論壇的嘉賓包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于安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趙鋒庭長、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武楠庭長、海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協調二科李閩凱科長以及來自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的劉飛教授、趙宏教授、成協中教授、胡斌博士。此外,還有數十名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參與了本次論壇。
趙宏教授主持了本次論壇。趙宏教授向莅臨本次論壇的各位專家、學者表示了歡迎和感謝,并對到場的主講嘉賓和參與嘉賓一一進行了介紹。

行政法研究所所長成協中教授提出,行政協議自2014年納入受案範圍後,産生了深遠影響,法院的審查重點是合法性還是合約性、裁判的選擇、行政訴訟從行為之訴向關系之訴轉變都受到深刻的影響。成協中教授提出,陳天昊副教授對于行政協議有着深厚的知識儲備和比較法背景,相信本次論壇能夠充分實現學術思想的交流,也能為研究提供一定的啟示。

論壇由陳天昊副教授主講發言。陳天昊教授提出行政協議中應以契約嚴守為原則,以單方變更為例外,但單方解除受到規範約束和結果考量,以成文法授權與嚴重損害公益作為适用條件,并進行事後合法性審查、給予經濟補償,以平衡公共利益需求的可變性與協議約定的安定性。陳天昊副教授主張相似推定、功能需求、适用障礙是參照的前提條件;根本違約、客觀事變導緻履行障礙的情形使得參照民事規範存在必要性;在參照适用時應當予以修正适用,提高制度适用門檻,行政機關有更高的預見能力、勤勉注意義務,負有特定公法義務,應做好協商、公開和保障工作。單方解除在與基于不可抗力之法定解除制度競合時,應優先适用單方解除;單方解除與情勢變更競合時,應當考慮相關配套制度在未來完善之程度。陳天昊副教授主張,協議相對人根本違約時,行政主體應參照民事規範通知解除,但負有公法義務;法定解除、情勢變更時,行政主體亦參照民事法律規範,但需符合更高注意标準、履行公法義務;當基于公共利益變化,且滿足單方高權行為的行使條件時,行政主體才可能選擇适用單方變更解除制度。未來應當從實體和訴訟制度兩方面加以完善,建構統一的程序規範、明确充分的賠償規則,承認行政主體訴權、擴展适用變更判決。

趙宏教授提出,以為對于優益權和單方變更、解除之間的因果關系認識不明确、對公共利益的概念沒有精确化的掌握、單方解除與法定解除的關系沒有受到充分探讨,陳天昊副教授的研究有效地澄清了這些問題。

劉飛教授主張,在解除協議時,在民事框架内能夠解決的問題,就應優先适用民事規範;行政機關應當受到嚴格限制,不能随意适用單方解除;傳統民事規範中關于解除的規定仍然有可供發掘的空間;應當警惕職權條款的模糊性;民法中法定解除的補償是否行政協議的變更解除構成制度性差異仍需考察。

趙鋒庭長提出,行政機關有自行糾錯的職責,則自行撤銷合同與單方解除的關系應當如何處理仍然是一個問題;大量無名行政協議不能單純因其無法律授權而認定其無效;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要根本解決行政協議中的問題,需要對公共利益進行限縮解釋。

武楠庭長認為,實踐中,将行政協議納入為高權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對當事人起訴的限制、訴訟費較低、行政法官對公共利益和高權行為的把握更為準确嚴格,但是優先适用民事規範有較大優勢,因民事規範規定成熟、後果明确,能實現有法可依,若按高權行為審查可能會存在法律工具的不足。

李闵凱科長提出,實踐中出現了綠地認建認養協議等一些無名協議,并開始和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存在發生一定關聯,政府部門需要對行政協議加以關注。

胡斌博士認為,對公共利益應當進行限制解釋;應當厘清為何需要對解除的制度進行整合;在參照民法規範時,參照實際是由法官進行判斷,若能适用民事規範解決問題即應當用民事規範解決;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高權解除,基于行政機關的特殊地位,都應給予補償。

于安教授認為,《行政協議司法解釋》是一個艱難的探索,這個探索尚未結束,不能當然地認為行政機關有固有的行政優益權,國家設立行政協議制度主要是為了特許權和征收,但特許的範圍處于變化中,征收領域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新問題出現,事實已經發生巨大變化,行政法應當以堅持現實主義、以發展為主導,制度設計應當考慮社會背景,以現有司法解釋為基礎,繼續進行探索。

講座最後,陳天昊副教授針對與談嘉賓的發言和現場學生的提問進行了回應,主持人趙宏教授對各位嘉賓的到來和精彩發言表示感謝,講座在老師和同學們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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