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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高級研讨會:我國公民體育權利問題研究 主講人:焦洪昌教授
時間: 2004-06-22|點擊:

主持人:馬建川教授

各位代表,下午咱們先請焦洪昌教授給大家做演講,焦洪昌教授是我們政法大學很傑出的青年學者,而且也有全國性影響。我們可以說在憲法學研究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在這次修憲過程中間也做了很多的貢獻。另外,他還是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國憲法學會的副會長,在我們學校講課是非常好的,是最受歡迎的十大教授之一,特别是我們很亮麗的一道風景線。下面,讓我們熱烈歡迎焦洪昌教授講座。

我國公民體育權利問題研究 主講人:焦洪昌教授

我講的題目叫我國體育權利的問題研究,我想我可能不像江老師講那麼長時間,對體育研究不多。江老師講六個問題,但是,我想就講這麼一個問題,體育權利是一個什麼性質的權利?如果給這個權利确定了性質以後,我們在法律上怎麼保護它。關于體育權利,因為要做講座,我是把相關的體育這方面論文大概收集了一些。目前談到體育權利,好多認為它是一個憲法權利。那麼,說它是憲法權利,一般引的憲法根據,就是憲法第21條第2款,說國家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的水平。所以,基本上都是以這樣一個憲法的淵源,憲法的根據來提出中國公民的體育權利。但是,如果我們稍微對這個問題分析一下,發現體育權利在憲法裡面能不能找到憲法的根據?它是不是一個憲法權利?我覺得這個問題好象還是有再進一步讨論的必要。如果說體育權利是以21條作為它的體育權利,我們先看一下憲法第21條在憲法文本裡面是處于一個什麼樣的位置。大家知道我們國家現行憲法從結構上來說有五個部分組成,一個是序言,一個是總綱,一個是權利義務,一個是國家機構,一個是國旗、國徽和首都。序言是13個自然段,總綱是從第一條到第三十二條,公民權利從三十三條到五十六條,國家機構從五十七條到一百三十五條,剩下是國旗、國徽和首都。如果公民權利是憲法裡的,應該放在第二章,現在21條放在第一章,就是總章裡面。按照我們中國憲法這種慣例,總綱一般規定什麼呢?一般是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和基本國策。按照台灣林毅東先生的提法,他說憲法是規定什麼呢?有三個問題,一個是規定公民權利,一個是國家機構,一個是基本國策。好多專著裡面沒有提基本國策是現象的内容,但是林毅東先生專門把基本國策,作為和公民權,國家機構并列的内容。如果說公民體育權利把21條作為憲法根據的話,那麼是一個國家制度,或者更确切的說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策是什麼呢?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從這樣能不能推導出體育是公民的憲法權利,這裡面從文本直接規定裡面,我想是推不出來的。我們對公民體育權利在憲法裡面進行解釋,就是我們要尋找到它的準據法,它的憲法根據到底在什麼地方。對于這個問題的探讨,我覺得恐怕要涉及到對體育權利性質的定位,體育權利到底是一個什麼權利,而體育權利的定位,我覺得實際上它首先要求對體育進行定位,什麼叫體育?因為我們專門做體育方面的研究,确實對什麼是體育,我們隻能是依據我們一些權威的教材,包括一些辭書,以及一些相關的法律規範。比如說我們國家95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但是我确實翻了好幾遍,在體育法裡面沒有找到什麼叫體育的定義。但是,我們查一些國外的立法,像日本61年制定了叫體育振興法,那麼這個體育振興法是對體育有明确的界定。針對體育振興法所界定的這種體育概念,我想主要是談兩個,一個體育是一種增進人民健康的手段,第二個是人民實現娛樂的一種手段。如果這樣看的話,日本人在體育振興法裡面談的體育包含範圍,一個是健康,一個是娛樂。那麼,像韓國體育,他們談論體育的概念,實際上體育算大娛樂,包括跟唱歌、跳舞、影視和體育都算做是娛樂。我們國家體育教材裡面,像體育概論裡面,說體育是一種以和目的性的身體活動為手段,以強健身體為目的的教育。中國人談體育,核心問題也是談健康,但是是通過人對身體的一種教育,最後來實現健康。我看到一些國際的相關文件裡面談體育,或者說談體育概念的時候,往往把體育和文化是聯系在一起的。那麼,文化實際上就是人類在改造自然,改造自身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文明的成果。所以,我看國家體委有一個法規司的人寫的體育理論綜述裡面,他談到文化概念,就是說體育作為一種文化,主要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所以,我們如果把這些問題進一步明确一點的話,我想日本人所談的體育,一個是健康,一個是娛樂,應該說基本上是能夠概括體育這樣的概念。所以,要談體育權利它的性質,我想首先對體育有這麼一個明确的界定。而在我們國家體育法裡面,這恰恰是一個非常大的漏洞,就是說你的立法首先對體育範圍進行一個界定。如果體育是以健康,和以娛樂,包括文化為它的主要範疇,我想體育權利在憲法裡面,就是說我們要找到相應的法律淵源。健康在我們國家裡面,憲法是沒有規範的,我們憲法規定了什麼呢?規定了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四個大的方面,包括人的身體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但是,在我們國家憲法裡面沒有對生命權和健康權作出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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