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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興奮劑教育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 2020-03-09|點擊:

為落實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工作發展規劃(2018-2022)》要求,推動“拿幹淨金牌”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根據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有關國際标準,結合以往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經驗,制定了《反興奮劑教育工作實施細則》。具體内容:

反興奮劑教育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拿幹淨金牌”的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與者自覺抵制興奮劑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有關國際标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适用本細則。

第三條 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的原則和方針: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為本”的反興奮劑工作原則,按照“全覆蓋、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開展反興奮劑教育工作。

第四條 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倡導“拿幹淨金牌”的反興奮劑價值觀,傳播純潔體育理念,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實現反興奮劑教育的入腦、入心、入行。

第五條 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應主動學習反興奮劑知識,提高反興奮劑意識,自覺抵制興奮劑。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反興奮劑教育工作主體(以下簡稱“教育主體”)是指啟動和實施反興奮劑教育有關活動的部門、機構和組織,包括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以下簡稱“反興奮劑中心”)、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運動項目管理單位、運動員管理單位、賽事組織機構、高等體育院校和體育運動學校、其他體育社會團體和組織等。

第七條 反興奮劑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組織實施全國反興奮劑教育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級各類體育組織開展反興奮劑教育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領導、協調和監督本地區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按照本細則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提高體育運動參與者和公衆的反興奮劑意識;加強青少年體育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配合國家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按照本細則和本單位章程負責所屬運動項目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明确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職責和責任,提高管理人員反興奮劑意識和能力,制定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加強對國家隊運動員訓練和比賽的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和管理,監督地方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履行反興奮劑教育職責。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應在本細則以及相關工作指南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關反興奮劑規則。

第十條 運動員管理單位包括運動員所屬單位和有資格代表運動員進行注冊的單位。運動員管理單位應按本細則要求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賽事組織機構按照本細則和運動會規程負責運動會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體育類高校、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按照本細則要求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工作标準

第十三條 總體要求

(一)反興奮劑教育應以運動員為中心,根據運動項目特點和運動員需求計劃開展。

(二)反興奮劑教育應以科學研究為導向,同時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教育理論計劃開展。

(三)教育主體應制定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計劃,實施反興奮劑教育活動,并對反興奮劑教育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四)教育主體應注重反興奮劑教育體系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計劃制定

教育主體應制定年度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計劃并形成書面文件。計劃制定應遵循以下步驟:

(一)現狀評估

現狀評估應包含以下因素:

1.主體:教育主體應分析其在體育系統内所處的位置,與其他教育主體的關系等。

2.客體:教育主體應明确其職責内反興奮劑教育應覆蓋的所有人群。

3.資源:教育主體應分析現有可供開展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資源。

4.活動:教育主體目前所開展的反興奮劑教育活動的内容、形式及效果。

(二)建立反興奮劑教育庫(以下簡稱“教育庫”)

1.納入教育庫的人員應包括運動員以及運動員輔助人員。挑選原則及優先級如下:

(1)運動員:國際、國内注冊檢查庫運動員;興奮劑違規運動員;其他需要接受興奮劑檢查的運動員等。鼓勵教育主體最大範圍的将運動員納入教育庫,但以上人員應作為最低要求優先納入。

(2)運動員輔助人員:應包括教練員、隊醫、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運動員父母等。鼓勵教育主體最大範圍的将運動員輔助人員納入教育庫,但以上人員應作為最低要求優先納入。

2.針對未被納入教育庫的優先級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教育主體應提供其未被納入的理由。

3.除優先級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外,鼓勵教育主體在制定教育計劃時考慮擴大覆蓋面,例如學校體育、職業體育、社會體育等。

(三)建立反興奮劑教育資源庫(以下簡稱“資源庫”)

1.教育内容。反興奮劑教育應包含以下内容:

(1)體育精神;

(2)運動員及輔助人員權利與義務;

(3)嚴格責任原則;

(4)興奮劑種類與危害;

(5)興奮劑違規行為;

(6)禁用清單;

(7)食品藥品營養品風險;

(8)治療用藥豁免;

(9)興奮劑檢查程序;

(10)行蹤信息申報;

(11)興奮劑違規舉報。

2.教育活動。反興奮劑教育活動是教育内容的載體和傳遞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反興奮劑教育準入、反興奮劑教育講座、反興奮劑教育拓展活動和教育基地、線上學習、媒體宣傳等。

3.純潔體育教育講師(以下簡稱“教育講師”)。教育講師是由教育主體培訓認證的反興奮劑教育專業人員,是反興奮劑教育活動的實施人和管理者。教育講師分為國家級和省市/協會級,分别由反興奮劑中心和省市體育主管部門/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招募、認證和管理。

4.中國反興奮劑教育平台(以下簡稱“CADEP”)。CADEP是反興奮劑中心設計開發的集教育準入、拓展、講座及各類教育資源為一體的線上反興奮劑教育平台,供教育主體及受衆使用。

(四)教育計劃

教育主體在完成現狀評估、建立教育庫和資源庫後,根據年度反興奮劑工作目标,确定教育活動開展的目标、形式、時間、實施人,并據此完成制定年度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 教育活動實施

(一)過程監督

教育主體針對教育活動的實施應進行過程監督,包括每次活動的實施時間、場所、形式、規模是否按照既定計劃實施,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優化調整。

(二)調查研究

教育主體應利用教育活動的有利時機,對參與的受衆,尤其是優先級的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開展問卷、訪談等多種形式的調查研究,聽取受衆的需求和意見,并形成調研分析報告。

(三)效果評估

教育主體應對每一次教育活動進行效果評估并形成書面文件,評估内容包括教育内容、形式、受衆、實施人等方面。

(四)媒體宣傳

教育主體應對教育活動的開展情況主動通過自媒體、公共媒體等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六條 教育工作總結

(一)教育主體應對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年度總結評估,分析所開展教育工作實現教育計劃中目标的情況,确保教育工作實效性、持續性和創新性。

(二)教育主體應确保反興奮劑教育計劃、實施、評估的可追溯性,并提供用于考核和評估的相關書面材料。材料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反興奮劑教育工作計劃;

2.年度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總結;

3.文件、物品、圖片、視頻等過程性資料。

(三)教育主體應将教育計劃、工作總結等材料及時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 考核和評估

第十七條 反興奮劑中心負責對全國反興奮劑教育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十八條 其他反興奮劑教育主體對管轄的下一級教育主體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十九條 反興奮劑中心根據考核和評估結果,提請體育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依照《反興奮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獎勵和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殘疾人體育、職業體育、學校體育等其他領域的反興奮劑教育工作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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