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法治思維,堅持問題導向,為促進體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營造良好環境,根據刑法規定,對興奮劑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加強源頭管理。根據司法實踐情況,明确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定罪量刑标準。同時規定,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是懲治非法使用行為。明确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明确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明确生産、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壓實監管責任。明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規事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解釋》将為打赢反興奮劑鬥争攻堅戰,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争,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附解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