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 / 行業動态 / 研究動态 / 正文
研究動态
孫楊仲裁案中的“五争”
時間: 2020-02-29|點擊:

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在瑞士蒙特勒舉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案公開聽證會。曆經12小時聽證會中的激情陳述、激烈論辯仍餘音繞梁。在專業學者、普通觀衆熱烈讨論之外,筆者當時總結出5點感悟(見“庭後分析”部分),形成本文初稿。2020年2月28日,CAS對孫楊作出8年禁賽的處罰決定,筆者所在的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研究所各位專家,在馬宏俊所長領導下集體發聲,形成《價值平衡:國際反興奮劑檢測程序正當性審視》一文。筆者遂檢視數月前初稿,發現雖然仲裁裁決已經作出,但是當時提出的5點争議至今仍然存續,遂增加“裁後評論”部分形成本文。

作為CAS曆史上第二次舉行的公開聽證會,數月前舉行聽證目的在于事實調查,通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包括其法律顧問)的陳述與論辯,雙方法律顧問(律師)對于證人(包括專家證人)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又稱詢問和質問,诘問和反诘問),試圖還原案件事實,向仲裁員(法官、陪審團等)呈現更接近于客觀真實的案件事實。聽證過程展現出案件理論(CaseTheory)指導下,法律顧問(律師)運用論辯(Advocacy)技巧幫助幫助仲裁員(法官、陪審團等)事實發現過程。整場聽證會過程以及之後的仲裁裁決均反映出來“五争”方面問題,值得體育法學學者思考。

1.規則解釋之争

庭後分析:圍繞WADA制定ISTI(國際檢測與調查标準)第5.3.3條,雙方論辯集中于反興奮檢查的授權和檢查人員資格問題,包括對于授權是概括性的一次授權,還是具體性的分别授權問題;檢查人員是否有相應的執業資格等。當然,雙方針鋒相對的論辯是檢查行為與檢查規則是否相符問題。究竟誰對于規則具有解釋權,存在争議時候應當作出傾向于何方解釋,有待于仲裁裁決。

裁後評論:根據本案裁決結果,無疑CAS作為相對獨立第三方,不同于FINA的反興奮劑組(DP)認定,對于WADA所制定的規則,作出有利于既是上訴方又是規則制定方(即WADA)的解釋,這也是不利于運動員的解釋。為保障國際反興奮劑的統一秩序,CAS已建立獨立的反興奮劑仲裁庭(Anti-DopingDivision),并在試圖統一執行反興奮劑規則的背景下,包括本案在内的CAS相關判例進一步增強CAS在解釋國際體育規則方面權威地位,這就客觀上要求我國體育從業人員在适用國際體育規則時應當作出審慎判斷。

2.程序正當之争

庭後分析:雙方對于檢查程序是否違規觀點不一,但都不否認檢查程序存在不規範問題,WADA證人認為,對于運動員遇到檢查人員拍攝等問題時,運動員有權提出不滿,甚至可以向檢測機構投訴對方行為,但應當繼續配合檢測。雖然理論上對于仲裁庭中的證據标準是否是采用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還是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規則沒有明确确定,但是以非法方式獲得證據不應當為裁判機構采信的基本理念為普遍接受。雖然本争議原則上屬于程序是否正當之争,所以檢查官如果強行完成檢測,其檢測結果是否能被作為禁賽依據,值得進一步考慮。

裁後評論:根據本案聽證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WADA實際上确認了在該次反興奮劑檢測中(包括其他檢測)中會存在程序瑕疵。按照法理,判斷檢測行為是否符合正當程序(DueProcess)要求,即檢查程序是否程序的中立、理性、平等、及時和公開等要求,這需要仲裁裁決來進行判斷。但是本案仲裁裁決并未對于檢測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作出判斷,而是判斷運動員是否具有正當理由(validjustification)來拒絕檢測程序,這就客觀上要求我國體育從業人員在參與國際體育仲裁中應當擔負更高舉證責任。

3.标準适用之争

庭後分析:标準尤其是國際标準愈發成為國家間競争的中心環節。在國際競技體育中,國際體育組織掌握了國家體育規則的制定權。國際體育規則,特别是國際體育仲裁規則,不僅越來越具有事實上的強制性,而且更具普遍适用性。中國反興奮劑中心(CHINADA)遵循WADA标準制定更為嚴格的具體實施規則。國際标準和國内規則之間的沖突,不能簡單适用國際法中國際法與國内法的沖突規則,也不能簡單國内法理論中法的位階理論(例如我國《立法法》)。此外,由國際組織組織實施的行為,是否應當遵循國内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是雙方未能達成一緻之處。

裁後評論:根據本案仲裁裁決,由于我國法律未對相關檢測進行明确的、禁止性的規定,因本案裁決最終嚴格按照國際體育規則來作出。CHINADA制定的嚴格程序規則有利于在國内開展相關檢測,但是CHINADA的法律地位也決定了其無法去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這客觀上也要求我國體育從業人員要區分國内、國際不同檢測程序,分别遵守不同反興奮劑檢測程序性要求。

4.價值平衡之争

庭後分析:在諸多體育法專家關于全球體育法(“Lex Sportiva”)的論證中,都論及到國際體育組織權利來源以及其權利如何實行問題。這些問題姑且不論,但是國際體育組織的權利行使過程中,可能會與運動員個人權利發生沖突,如出現侵害運動員權利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例如,孫楊提出檢測中對于個人隐私權的保護,體育仲裁中保密裁決書洩露;再例如WADA法律顧問認為,檢測行為即使違規運動員也應當配合完成。國際體育組織的權利和運動員個人權利之間邊界如何界定,仍需國際體育實踐來回答。

裁後評論:根據本案仲裁裁決,在保護運動員個人權利和維持國際反興奮劑秩序方面,CAS無疑是将維護國際反興奮劑的權威放到更高的地位。正如《價值平衡:國際反興奮劑檢測程序正當性審視》所述:該案最慘痛的一個教訓就在于,在國際反興奮劑現有的規則、制度未有變更之前,運動員縱有不滿,也不被賦予拒檢的權利,這就客觀上要求我國體育從業人員在保障自身權利時候應當知道權利保障的邊界,并選擇适宜的救濟途徑。

5.證據效力之争

庭後分析:在國際仲裁中更傾向于采信言辭證據,即證人經過宣誓後提供的直接感知到的案件事實具有較高證明力,在證據開示過程中需要由專業律師參與,進行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在觀摩庭審過程中,部分觀衆評論和現場部分證人作證明顯表現出對于交叉詢問規則不理解,也是源于對于上述證據規則不了解。如何充分利用證據規則,将證據充分展現以保障己方權利仍需要進一步學習。

裁後評論:根據本案仲裁結果,似乎顯示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就案件事實并未有很大出入。本案中被申請人孫楊方部分證據(包括書面證據和視頻證據)本應發揮更大的作用,例如由孫楊及其隊醫、三位檢測人員共同簽署的情況說明(記載一張A4紙上),其記載有“已采血樣不能帶走”等相關内容,在仲裁過程中被視為常規檢測工作的評價表的一個部分。試想(當時這屬于假設),如果當時在制作該情況說明時,能增加“本情況說明不構成檢測評價表的組成部分”,或者在仲裁過程中孫楊方用更多的言辭證據來證明運動員是經過檢測人員同意後留存血樣(包括其容器),可能會産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這客觀上要求體育法律工作者要認真深入了解國際體育仲裁的規則,掌握其規律方能更好協助保障運動員的權利。

不管如何,CAS仲裁裁決都必須依據由證據證明的事實和國際體育組織規則作出,如何證明事實和如何利用規則是兩個關鍵環節。本次孫楊仲裁案中,無論是公開聽證會對于案件事實發現的過程,還是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各方各種評論,都為體育法學研究提供生動、一手研究材料,值得深入探究。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