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最慘痛的一個教訓就在于:在國際反興奮劑現有的規則、制度未有變更之前,運動員縱有不滿,也不被賦予拒檢的權利。唯一可行的,隻能是先檢查後投訴,在異議中接受檢查。即便孫楊基于自身以往投訴不理的痛苦經曆和感受,也仍然不能選擇拒絕。
鑒于反興奮劑機構權力和運動員權利保護之間已呈失去平衡之虞,我們認為,反思相關規則和程序的合理性頗有必要。
價值平衡:國際反興奮劑檢測程序正當性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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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于2020年2月28日對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作出8年禁賽的處罰決定,不僅引起輿論高度關注,也引起我國體育法學界對反興奮劑法治的廣泛讨論。
該案件已在各類媒體中詳盡披露,在此,僅就其中的重大争議事項并針對國際反興奮劑檢測程序的正當性問題進行探讨。
基本案情
該案申請方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被申請方是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居中裁判的則是CAS三位國際體育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在該案仲裁前,孫楊曾在FINA的裁決中全身而退,成功推翻了檢測機構(IDTM)在訴争的2018年9月4日所實施的該次檢測的合規性。
但在CAS的仲裁中結果反轉,該案焦點問題仍然集中在:檢查人員的授權文件和資格是否合格?孫楊方毀壞血檢瓶的行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足以開脫?
孫楊方的主要意見:
主檢官提供的授權文件隻是概括性授權文件,與2017年賽外檢查的具體性授權文件存有差異;血檢官當天隻攜帶了護士資格證,而之後補交的護士執業證則顯示其為跨區域執業;雙方簽署了一份文件,其内容可以說明是因為檢查人員資質問題緻使檢查沒有完成,檢查人員同意已采血樣不帶走。這份文件是用一張單獨的A4紙手寫,并非對檢查工作的評價表,可以作為當日檢查未進行的證據因而不存在拒絕檢查問題。
CAS裁決書中的主要結論:
參與此次檢測的工作人員符合ISTI(國際檢測與調查标準)的要求;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第2.5條(妨礙反興奮劑工作);就損壞樣本容器并拒絕接受檢測一事,孫楊未能做出具有正當理由的解釋。
在仲裁程序中,孫楊方還曾指出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存在的多個瑕疵:檢查官攜無關人員參加檢測;主檢官曾被孫楊投訴(一直未得到處理),尿檢官對孫楊進行偷拍照片;血樣被三次置于無人監管狀态(佐證檢查人員已放棄此次檢查的狀态);主檢官提出血樣容器必須帶走隻是IDTM項目經理找的一種借口。
争議焦點
該案的争議焦點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反興奮劑通知程序中檢查人員的證件和資質是否符合ISTI規則?
第二,檢查程序瑕疵是否影響整個檢查的有效性?
第三,運動員能否因檢查人員資質問題,直接拒絕檢查?
首先,檢查人員的證件和資質問題,主要是指概括性的授權是否符合ISTI的相關規定,是否需要具體性的分别授權?
對此,孫楊舉證表明,當次檢測中檢查官所持的授權文件,隻是概括性的授權,與2017年時的具體性授權不同。
針對孫楊提出兩次授權文件不一緻的問題, WADA認為一般性授權不僅符合ISTI 規則,而且是檢查慣例,分别授權隻是一種更好的方式,而不是一種嚴格的标準,兩種授權都是符合ISTI規則的。
與此不同,案件在國際泳聯階段,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小組曾通過文義解釋、系統解釋等解釋方法,認為僅僅一份普通授權書不符合ISTI要求,運動員必須确切地知道他們在誰的授權下接受檢查,參加樣本采集過程的每位官員都經過樣本采集機構的适當培訓、指定和授權。
兩相對照,在CAS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理解與FINA相反,即普通的授權委托書即可符合ISTI規則。
其次,檢查程序瑕疵是否影響整個檢查的有效性?
申請方認為,體育組織的權力高于運動員個人權利,即使檢查程序不規範也不影響其對運動員進行檢查,對于運動員遇到檢查人員拍攝等問題時,運動員有權提出不滿,甚至可以向檢測機構投訴對方行為,但仍然應當繼續配合檢查。
CAS仲裁庭認為,在面對檢查人員的不規範行為時,運動員正确的做法應當是,将自己對整個檢查過程的反對意見記錄下來,并繼續接受興奮劑檢查,并讓檢查人員帶走血樣。基本上都認同了申請方的意見。
第三,運動員能否因檢查人員資質問題,直接拒絕檢查?
在中國反興奮劑機構組織的檢測中,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這也是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韓照岐副主任在事發當天給出不許檢查官帶走血樣建議的背景情況。
可以說,在這點上,中國反興奮劑機構的操作要求更為嚴格和規範,對受檢運動員的權利提供了更高的保護标準。
但是,該案中CAS并不認同這一點,在各國标準和國際規則不一緻時,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也就是說對于事發當天這次由IDTM所組織的檢查,運動員無權基于自身的判斷而直接拒絕檢查。
程序權威與運動員權利平等保障
應當說,在國際體育法領域,WADA主導的反興奮劑制度積威已久,令廣大運動員不敢逆其鋒芒。
這樣的權威性,在維持了反興奮劑領域基本秩序的同時,也确實存在着剛性程序權威與運動員權利保護的失衡,不适應尊重人權、保護私權的法治潮流。
在該案聽證中,所受到的一個質疑就是,既然這種有瑕疵的程序作為一種慣例你孫楊已經配合過60次,那麼為何你這次會拒絕?
申請方對孫楊提出的這種質疑,包括孫楊對檢查人員資質疑問,并非完全正當,其完全忽略了運動員在興奮劑檢測中應有的權利。
難免要問:
存在的是否就是合理的?
以往接受了就要永遠接受嗎?
有權機構的職務行為可以寬容,運動員的拒絕就要受到嚴厲處罰嗎?
當時在場五人簽署了一份不帶走血樣的書面聲明,WADA和CAS都否認其作為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正當理由呢?
尤其是在此前已有的質疑提出投訴至今不予理睬的狀況下,經過協商,達成了留下血樣,認同無效的情況下,明知血樣容器不能打開,還提出孫楊隻能留下血樣,容器要讓檢查員帶回這樣一個兩難的問題,最終隻能是打碎樣瓶的唯一結果。
然而該案最慘痛的一個教訓就在于,在國際反興奮劑現有的規則、制度未有變更之前,運動員縱有不滿,也不被賦予拒檢的權利。
唯一可行的,隻能是先檢查後投訴,在異議中接受檢查。即便孫楊基于自身以往投訴不理的痛苦經曆和感受,也仍然不能選擇拒絕。
鑒于反興奮劑機構權力和運動員權利保護之間已呈失去平衡之虞,我們認為,反思相關規則和程序的合理性頗有必要。
畢竟,規則和程序是競技體育的基石,運動員及有關機構與人員必須尊重并服從規則及程序,因為它們至為根本,至為重要。
與此同時,正因為相關規則及程序的根本、重要,因此,規則與程序本身必須完善、健全,足以成為體育善治的基礎性因素。
今天的運動員們在現有的規則和程序之下,隻能選擇服從,即便有瑕疵也隻能忍氣吞聲,并不意味着這套有瑕疵的規則和程序就可以高枕無憂,長存不變,孫楊案令我們驚愕的同時,也促使我們思考,如何去促進相關國際體育組織建立并健全既能有序運轉又能充分保障運動員權利的規則體系。
認真研析全球體育法,提高國際體育組織治理能力。
在全球法律治理的背景下,特别是在CAS實踐支持下,突破原有國内、國際二元化法律秩序體系,在法律多元主義指引下形成了自治性的“第三類法律秩序”。
但是全球體育治理并不是各國民主參與的産物,而是代表多元利益的多元主體參與的無序、不透明和政治化進程中産生的。
特别是由于在世界體育運動中,相對于運動員來說,不僅國際體育組織處于絕對支配地位,而且國際體育組織治理中存在普遍公認的利益沖突、治理失效問題,其治理缺乏其所規制的運動員的廣泛參與。
認同和遵守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是任何有效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
我國體育法學與法律工作者應當認真研析全球體育法,以研究成果和親身實踐促進國際體育組織提高自身治理能力,這是保障運動員權利的根本之策。
完善國際反興奮劑規則,增強規則可适用性。
法律規則的确定性,要求法律的規定應明确無誤,并盡可能地避免模糊性,以便于當事人準确地把握立法意圖,從而準确地根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
由于體育全球化發展以及語言文化的差異,國際反興奮劑規則在不同國家的适用和理解上會産生偏差,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從而導緻反興奮劑規則所體現的“程序正義”受限。
鑒于此,我們認為,國際反興奮劑規則制定者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可能産生的幹擾,充分考量規則适用的可能情境,完善國際反興奮劑檢測程序,特别是增強檢測程序規則的實用性,制定運動員權利保障指南,明确興奮劑檢查人員的具體權利義務,并賦予運動員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以充分保障運動員的救濟權利。
規範國際反興奮劑執法行為,确保檢測機構人員規範執法。
執法是否規範是影響執法機構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也是當前國際反興奮劑工作中凸顯出來的主要問題。
在國際反興奮劑執法中,一方面應當樹立運動員權利保護的理念,以從源頭上解決執法不規範的問題,這反過來也會有益于加強反興奮劑機構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另一方面應當完善興奮劑檢查人員資格認證和培訓機制,改進執法方式,要做到規範反興奮劑檢查工作,需要提高檢查人員的自身素質。
該案也從一定側面反映出國際體育組織檢查人員執法不規範問題突出,對興奮劑檢查人員的培訓并沒有達到提高檢查人員反興奮劑知識水平和檢查能力的作用,對培訓要求的實現缺乏考核和監督機制等。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總結和反思的地方。
往者不谏,來者可追。孫楊帶着昔日無限榮耀無限殊勳,在中國競技體育史上譜寫炫目篇章之後卻以禁賽事件告别泳池,我們關注他未來維權進展的同時,也希望中國運動員汲取經驗教訓,在法治時代,應當會用、善用國内和國際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己正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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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研究中心2002年3月18日成立,我國法學泰鬥、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終身教授江平先生和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校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馬懷德教授被聘為中心名譽主任,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學會副會長焦洪昌教授擔任中心主任、王小平教授擔任中心常務副主任、馬宏俊教授擔任中心副主任。2019年,在體育法研究中心基礎上正式成立的體育法研究所,系目前國内唯一的專門從事體育法研究和教學的在編機構。研究所現任所長為中國體育科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馬宏俊教授,副所長為姜濤副教授,成員包括王小平教授、張笑世教授和袁鋼副教授等,均在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擔任重要職務。
研究所(中心)彙聚一批有廣泛社會影響和學術水平的學者,現已有近50位國内外的教授、副教授及體育法律工作者直接參與學術活動,研究人員的職稱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研究領域兼具廣度深度,多項研究成果為我國體育立法起到了參考作用。研究所(中心)聘請了我國資深體育專家、原國際排球聯合會主席、世界跆拳道聯合會執行委員魏紀中先生、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劉岩先生為兼職教授,世界體育法協會主席迪米特裡奧斯·帕納西奧多普拉斯先生和美國雪城大學約翰·沃洛漢教授為特聘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