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海 《中國海上航運的安保模式及其法律保障》
作者:李衛海,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
内容提要: 建設“一帶一路”,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大戰略決策。海上航運的安全,在“一帶一路”倡議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海盜、海上武裝劫持、海上恐怖襲擊等海上暴恐事件發生頻仍,對國際和中國海運利益構成極大威脅,對實施海上絲路戰略構成嚴重挑戰。确保海運安全免遭海上暴力的直接措施有五種。以防範索馬裡海盜為例,聘請專業安保公司實施駐船武裝護衛,是确保海運安全的有效模式,不僅符合國際法,也為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法律所允許,在夯實中國海洋總體安全上具有戰略意義。在中國語境下,該模式面臨法律風險,應在新型國家安全法律觀的統合下,加強法律保障,與軍艦(機)護航齊力協作,共同型構中國海運安全的最佳模式,确保中國海上核心利益的實現。
關鍵詞:一帶一路 海運安全 武裝護衛 安保公司 家安全法律觀
節選:随着中國“走出去”海外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有十餘個年頭,中國經濟已經深度融入全球經濟,遠洋運輸的生命線地位日趨确立。近些年海上暴恐事件發生頻仍,對國際和中國的海運利益都構成極大威脅,在此重要戰略機遇期,更應“進一步關心海洋認識海洋經略海洋”,為維護國家海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相統一,着力推動海洋維權向統籌兼顧型轉變。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确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習近平總書記的這段重要講話,同樣适用于國家海運安全領域的改革,适用于整體國家安全工作實踐,指引我們樹立和踐行新型國家安全法律觀。
1.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應對海上暴恐威脅的問題上,強調綜合思維。在聯合國尤其是國際海事組織合作框架下,在法治化軌道上全面推進各種保障能力建設,共同建構軍艦(機)護航和安保護衛齊力合作、密切協同的新型中國海運安保模式,全面提升我國海洋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我國海上核心利益的實現。
2.通過積極的國際合作、對話、磋商,為中國海運安全打造堅實的國際法保障。新世紀的國家安全法律也不斷被檢視和建構。理想的國家安全的法律存在于通過各方充分的參與、交往與對話達成的共識之中,存在于建立在整體性基礎之上的對國家安全實踐的最佳論述之中。在安保護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上,聯合國安理會、國際海事組織、各國政府及軍方、安保公司固然受制于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念,該議題的内涵和意義起始也存有沖突和抵牾;但在持續的護衛實踐和充分對話中,這一問題不僅得以消解和廓清,而且漸次被認同或者期待為保障海運安全的強力柱石。
3.國家安全法律應堅持以人的安全作為海運安全立法的核心。新的世紀,國家繼續對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夯實國家安全的基礎。目前,境外中資企業和人員構成了數量龐大的跨國安全需求主體,其人身、财産安全是國家安全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堅定維護國家利益和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加強同世界各國交流合作,推動全球治理機制變革,積極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我們必須正視海外安全存在的高風險、低安保、損失慘、救濟弱、輕反思、缺監管的現象,采取切實、有效、多元的方式,應對始終存在着并且越來越強的威脅與挑戰。
4.國家安全法律應堅持以正确義利觀為指導,推進海運安全立法的發展。随着中國經濟逐步融入世界體系,中國海外利益的規模、範圍和影響力越來越大。與此同時,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人類社會也全面步入“風險社會”,緻使中國在海外的企業、機構和人員面臨着日趨嚴重的多樣化安全威脅。中國的安全與國際社會的安全休戚與共,密切關聯。包括海運安全在内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不僅堅持在聯合國框架下,肩負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責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安全威脅,也有義務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親誠惠容,共同發展,提升在地安全保障的能力,從根本上鏟除暴恐的溫床。
5.創新多元合作的新體制、新機制,統籌調配一切安保力量,全面提升海運安全水平。在提高國家安全保障能力上,法律需要采納綜合多元、共同合作思維,改進協調程序,将現有的程序和方式整合為一個系統性框架。其精義在于面對零散的、碎片化的安全版圖,法律必須承認多個部門、多個組織共同進行的協力型國家安全實踐。其重點不僅要構建穩健果斷的領導決策機構、敏捷有力的跨部會綜合協調機構,規範和監管“新的行為主體”,還要概括出應對一般類型國家安全事件的國家标準、指南、守則、系統和技術,以進一步詳定應對包括海上暴恐事件在内的具體安全事件的預案、流程、程序、協議和功能。其中,在承認專業、規範的私營安保力量的地位、作用和功能的基礎上,構建部門、組織和不同區域間各種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互助協議和援助協議,從而使人員、設備、物資和其他相關服務得以迅速獲得,是當前海運安全法律值得努力的方向。
6.堅持平衡風險和責任,調動有利于維護海運安全的商業、經濟因素。法律應承認“脆弱性”和“可靠性”是安保體系的兩大指标,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和監測體系,全程跟蹤和控制風險發展;對可容忍的危害後果進行理性預判,通過各種後續補救預案和措施以快速恢複抵禦各種安全威脅的“韌力”。我國不僅要加強立法,科學設計海上保安服務的險種,調動中國保險業承保的積極性,發揮其激勵、調控和監督功能。還要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作用,尋找在戰争險、暴亂險、海盜險、綁架險等高危保險有專長的海外公司為我所用,利用商業機制,使風險和危害後果得到合理的轉移和控制。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6期,并全文轉載于《新華文摘》2015年第19期。
獲獎: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2015年度代表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