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磊:《法律程序為什麼重要?-----反思現代社會中程序與法治的關系》
摘要:以往關于法律程序之價值的研究大體可分為基于外在價值的程序工具主義與基于固有内在價值的程序本位主義。但這兩種理論都不足以說明“為什麼法律程序對于法治而 言是重要的”。為此,必須從構成性内在價值的角度來探讨程序與法治的關系。正确的公共行 動标準是有效社會整合乃至社會存續的構成性要素,它由“正确性”與“合法性”兩部分組成。 在價值分歧成為常态的現代社會中,正确性要通過重構共識的機制(即商談)來獲得,而商談的 核心要素則在于程序。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就是通過程序化商談樹立正确的法律規則系統并 加以實施的整全性實踐,它是理由之治與規則之治的結合。因此,程序是法治乃至有效社會整合的構成性要素,離開程序,現代社會就難以存續。
關鍵詞:程序 法治 商談 構成性 内在價值 正确的公共行動标準
節選:“法律程序為什麼重要”的問題也就是“法律程序之于法治的價值何在”的問題。為此, 我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什麼叫做有價值的”?第一種思路是這樣的。當我們說某事物是有價值的或重要的時, 指的是它能夠滿足或實現某個外在的目标。這類價值被稱為“外在價值”。傳統的價值概念認為,價值意味着客體對于主體需要之滿足的屬性, 或者說客體屬性與主體需求之間的契合。外在價值實際上是以某個事物所能導緻的結果評價該事物, 并且将被評價的事物視為獲取那個結果的手段,因此又被稱為“工具價值” 或者“作為手段的善”。用這種類型的價值理論來證明某事物的重要性, 其缺陷是很明顯的。因為我們馬上會發現, 外在價值具有以下兩個弱點:一方面,外在價值的判斷具有不确定性。具有外在價值的事物的重要性會随着其所能實現的目标的重要性而有增減。例如, 對于口渴的人而言一杯水能夠滿足他的需求因而具有外在價值。而對于不口渴的人來說一杯水就不具有這種外在價值。另一方面,外在價值的理論邏輯會導緻被評價事物本身去重要化的後果。僅具有外在價值的事物的重要性取決于它實現目标的能力, 因此, 如果能證明别的事物能夠以同樣、甚至更好的方式實現那些可欲的目标,那麼前一事物的重要性就會下降甚至被取消。因為對于目标而言, 手段是可以替代的。因此, 外在價值盡管在許多情形中确實可以用來說明事物的重要性, 但并不足以來證明事物本身……
發表于:《中外法學》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