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莘:《行政複議機構設置的基礎》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劉莘教授
内容提要: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産生了諸多問題。通過對曆史的反思以及從試點的反饋可以發現: 欲保持行政複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司法化改革刻不容緩。在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應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以行政複議機構的改革為突破口,借鑒法國、英國以及美國的相關制度經驗,在司法化的指導下,重構行政複議機構的組織模式及審理模式。
關鍵詞:行政複議機構 複議委員會 司法化 制度重構
節選:行政複議作為一個統一制度,始自于1989 年4月4 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 。此法将過去在名稱上都未曾統一的這一制度統稱為“行政複議”,即上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一種制度,并将其與行政訴訟的連接也統一起來,即當事人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間進行選擇,但是在選擇了行政複議之後并不排除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行政複議的原則規定使得過去零零散散規定在單行法中的複議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的立法建構。1990 年12月24 日,國務院頒布了《行政複議條例》, 1999 年10月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 取代了上述條例。《行政複議法》取代《行政複議條例》,表面上看是一種立法升格。如果合理推斷應當是有了更加成熟的經驗,“大”法才取代了“小”法。正所謂行政立法起到了“試驗田”的作用,行政經驗成熟了,就當正式立法了。但是實際上,《行政複議法》的出台還有更為深刻的原因,那就是,《行政複議條例》的實施效果欠佳,制定《行政複議法》的目的是試圖增強其功用,是以完善這一制度為基本出發點的。那麼,那時的行政複議制度究竟有什麼令人不滿的問題讓立法機關開動了立法機器? 在《行政複議條例》實行時期,行政複議的統計工作是不健全的,因而缺乏完整的統計數據。但據不完全統計,那時一年全國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不過兩萬多件。即使這隻是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計數據,但其所暴露出的問題是非常明顯的……
發表于:《南京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13年第2期
獲獎: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2013年度優秀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