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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舉辦“道法古今”講堂第三十講
時間 : 2021-05-26       作者:       閱讀數:

2021年5月21日,“道法古今”講堂第三十講“唐律中的‘無罪’”在線上順利舉辦。本次講座由吉林大學匡亞明學者特聘領軍教授、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院長劉曉林老師主講。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李超老師、福州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吳傑老師、刑事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曾文科老師參加與談。本次講座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謝晶老師主持,校内外80餘位師生在線參與了此次活動。

劉曉林老師首先以現代刑法理論中的無罪理論導入,指出刑事立法的核心問題是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古今中西皆如是。雖然中國古代沒有現代刑法重的犯罪構成概念,但同樣存在“非罪”的系統表達。他通過直觀的數據分析,呈現出《唐律疏議》中“無罪”“罪”等立法術語的規定次數,認為罪是針對特定行為、情節以及相應刑種和刑等的計算規則,“無罪”即“無刑罰”,即“無具體刑種與刑等的适用”。秦漢律令中的“毋罪”“勿罪”“勿論”之間未見清晰界線,但其含義與唐律“無罪”有比較明顯的關聯。唐律中的“無罪”意圖在于替換作為解釋對象的“不坐”和“勿論”,前者強調客觀描述,後者強調主觀判斷,體現出立法者針對行為人産生了多層次評價的理論追求,即實現從“不論處”到“不坐罪”再到“沒有罪”的分層。當然,“無罪”的解釋受到其本身詞義範圍和唐律立法體例的限制,要實現前述意圖會受到一定限制。而且,唐律以行為人為中心的叙事方式,導緻唐律“無罪”無法表達出現代刑法上“出罪”或“入罪”的内涵。

李超老師提出,對古今法律術語予以嚴格區分存在困難,中國古代并不苛求概念的明晰,甚至在同一詞義上會出現多類用語的相互轉換。唐律中的“無辜”“免罪”等用語結合上下文也可以作無罪的解釋。因此,唐律可能沒有抽象的犯罪構成體系,罪是結合古代司法實踐的具體表達。

吳傑老師提出三點疑惑:一是能否對“無罪”做出一般性的規律總結;二是對實質無罪的情形,如親告乃坐,該如何予以評價;三是以罪統刑的立法體例與“無罪”的關聯何在,是否與立法者試圖進行抽象立法有所牽涉?

曾文科老師介紹了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刑法從主觀主義向客觀主義發生的立場轉向,認為犯罪觀在古今有所差異,古代似乎不存在現代的階層式犯罪結構,希望與劉老師交流現代刑法理論梳理古代犯罪體系的目的,并對“實質上的無罪”與“評價上的無罪”如何進入刑法視野提出看法。

劉曉林老師就上述問題作了回應,還就秦漢“不坐”“勿論”到唐代“無罪”的轉變,中國古代“罪”的抽象概念及唐律“官私出入人罪”的有關規定與師生們作了交流。最後,謝晶老師對劉曉林老師的精彩講述表示感謝,并對劉老師再次莅臨法大表示期待。至此,本次講座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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