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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憲法解釋——以聯邦總統的審查權為例
時間 : 2011-09-20       作者: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門戶管理員       閱讀數:

韓明生,謝立斌

 

  2011年9月15日下午,德國奧斯納布呂克應用科學大學來漢瑞教授(Prof. Dr. iur. Hendrik Lackner)在我校教學樓220教室做了一場《論憲法解釋——以聯邦總統的審查權為例》的學術講座。報告由謝立斌副教授主持,趙宏副教授翻譯,德國美因茨大學Uwe Volkmann教授進行評議。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院長劉飛教授參加了這次活動,我校政治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等專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參加了本次講座。
  來漢瑞教授的報告包括如下幾個部分。
  一、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法律是一般的、抽象的規則,通常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例如警察法上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或者概括條款(例如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适用法律者因此無法直接“适用”法律,而是必須先對其進行解釋。 解釋法律的時候,應當首先确定立法者的規範目的,并代位思考實現這一目的。立法者要達到什麼目的?它為了什麼目的對哪些生活事實進行規範?
  二、四種傳統法律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根據詞語本身的含義來解釋,如《基本法》第11條第1款(在聯邦領域内自由遷徙),就需要對“在”進行解釋,結論是遷徙自由隻限于德國境内的行動自由,離開或者進入德國,則不屬于“在”德國聯邦境内自由遷徙;
  系統解釋:在規範語境中進行解釋,即根據整部法律、整個法律秩序來解釋(“法律秩序的統一、沒有内在矛盾”),如《基本法》第8條第1款(所有德國人都享有集會自由,其中對什麼是德國人的解釋,應當考慮《基本法》對此專門作出的規定);
  曆史解釋:考察立法者的動機、價值标準和規範目的,如《基本法》第19條第3款(基本權利對國内法人有效的規定,本身并沒有明确肯定或者否認外國法人是否能夠享有基本權利。對立憲史進行考察可知,當時立憲者并無意向外國法人賦予基本權利主體資格);
  目的解釋:根據規範的目的來解釋(以立法者的客觀目的為準),如《基本法》第79條第3款(該款禁止修改《基本法》第1條、第20條規定的原則。那麼,該款并沒有規定自己也不得被修改,那麼,是否可以修改《基本法》第79條第3款,從而為修改第1條、第20條掃除障礙呢?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也不能夠修改《基本法》第79條第3款,否則違反了規定該款的目的)。
  三、其他法律解釋方法。其中,合憲解釋是指為了維護法律的效力,應當盡量按照與憲法不矛盾的方式解釋法律。如果字面上允許做出多種解釋結果,則應當選擇與憲法價值相一緻的解釋;符合歐洲法的解釋,是指由于于歐盟法相對于國内法優先适用,應當按照歐洲法來解釋國内法;而比較解釋,則是指在解釋國内法的時候,可以考慮國際法或者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四、涵攝技術。涵攝是指将法律規範适用到具體事實。正确的涵攝,有兩個前提:準确掌握事實,熟悉相關法律規範,涵攝不僅僅是對事實和法律規範進行簡單的相互比較。涵攝的特點,是在事實和法律規範之間進行“來回審視”。 緊接着談到涵攝過程的四個步驟,通過四步邏輯推理過程,審查事實是否滿足法律規範的前提,以确定法定後果是否對事實适用。1、提出相關的事實和待審查的法律規範,從而提出涵攝問題(“大前提”),2、提出待适用的法律規範的事實要件的定義(命題,反命題,綜合命題)。狹義上的涵攝:将法律規範适用于事實(“小前提”)得出結論。
  立法者必須概括,法院必須針對個案。對法律進行最終的有拘束力的解釋,特别是對不确定法律概念進行具體化,原則上是法院的任務。聯邦憲法法院:司法機關壟斷了解釋和涵攝,法官并不僅僅是“涵攝機器”,而是“法律的喉舌”。他是法律的“仆人”,而不是“主人”。
  五、聯邦總統在憲法架構中的地位和功能。聯邦總統作為憲法機構,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對内促進融合,國家的公證人(簽署法律,簽署國際條約)以及其他職能。聯邦總統的權限包括通過簽署法律,來參與立法程序,在國際法上代表聯邦,任命部長、聯邦法官等,解散德國下議院以及聯邦的豁免權。
  六、聯邦總統在立法程序中的審查權。在本部分,來漢瑞教授展示了如何運用上述解釋方法,對《基本法》中關于聯邦總統哦審查權的規定進行審查。《基本法》第82條第1款第1句:“根據本《基本法》制定的法律,由聯邦總統簽署。”關于實體審查權,在字面解釋上沒有提及,不支持實體審查權的結論;在系統解釋上,《基本法》第82條第1款提及《基本法》第78條。這樣來看,限制性的解釋較為合理。《基本法》第56條(職務誓言)和《基本法》第61條(對總統的起訴):相互排除,《魏瑪憲法》第70條:帝國總統隻能夠簽署“其産生過程符合憲法的”法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總統受到憲法的約束);在曆史解釋上,納粹時期的經驗(未來:削弱總統;增強總理)。但是這并不能夠回答我們的問題;在目的解釋上,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最終的、有拘束力審查的機構是聯邦憲法法院。但是:在聯邦總統非法拒絕簽署的時候,可以提起機構争議;而主流觀點是實體審查權隻限于明顯的違憲情形。
  之後,謝立斌副教授對報告的重點和難點進行了解讀,之後Volkmann教授作了精彩的評議。Volkmann教授指出,一些簡單的法律規則,如買東西要付錢,在适用之前,其規範内容就是确定的,适用起來非常容易。相反,一些抽象的規則,其規範内容并不本來就包含在立法者制定的條文中,而是來自法官對其進行的解釋。鑒于憲法規範比一般法律規範更為抽象,憲法規範的内容,則更是在解釋之後在得以确定。例如,《基本法》第1條第1款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人的尊嚴”的概念,非常抽象,有待解釋。Volkmann教授的評議之後,兩位教授與同學們進行了熱烈的讨論。
  本次講座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研究生院及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主辦,來漢瑞教授教授與各位憲法學界的同仁及學子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促進了我校憲法學科的對外交流,取得了積極的效果。

  本期主講嘉賓簡介:
  來漢瑞教授,Prof. Dr. iur. Hendrik Lackner

  

  2011年迄今:德國奧斯納布呂克應用科學大學公法教授
  2007-2010:漢堡行政法院法官
  2009年迄今: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德國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2007-2011:漢堡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國家法與行政法授課人員
  2006:柏林Hengeler Mueller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4-2006:實習,第二次國家考試
  2003:法學博士,經濟憲法方向
  1996-2002:漢堡大學,牛津大學學習法學,第一次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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