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1日至18日,我院焦洪昌、謝立斌兩位教師出訪德國,與當地學者進行了廣泛的交流。途徑城市包括漢堡、明斯特、杜塞爾多夫、科隆、卡斯特魯厄以及柏林。會談的對象,既包括原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以及社會法院法官,也包括多位在德國學術界具有很大影響力的大學教授,與他們在憲法、社會法和财政法等領域進行了對話。現将主要交流内容整理如下,以飨讀者。
德國财政平衡制度和中國對口支援實踐
——與漢堡大學彼特•澤爾莫爾教授交流
座談後與漢堡大學彼特•澤爾莫爾教授(Prof. Dr. Peter Selmer)合影
2008年6月訪問德國期間,我們于6月 12日德國财政法專家、漢堡大學彼特•澤爾莫爾教授(Peter Selmer)就兩國财政平衡、對口支援問題展開了讨論。澤爾莫爾教授的研究領域包括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财政預算法以及稅法。雙方首先探讨了兩德的财政平衡制度。澤爾莫爾教授介紹,德國通過三種方式,聯邦對州在垂直方向提供轉移支付,這三種方式都具有憲法依據。第一種方式是聯邦根據《基本法》第107 條第2款第3句向新聯邦州提供的補充撥款。《基本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應當通過法律保證各州不同财力得到适當平衡;在這個方面,應當考慮市鎮(市鎮聯合體)的财力和财政需求。各州的财政平衡請求權和财政平衡義務的條件以及提供平衡支付數額的标準,都應當由法律确定。同一法律也可以規定聯邦從其資金中對财政能力較弱的州給予撥款,以補充一般的财政需要(補充撥款)。”其中,“财政能力較弱的州”其實就是指新聯邦州(即原東德地區)。根據這一規定,德國通過了所謂的“團結一攬子方案”(Solidarpakt)。根據該方案,兩德統一以後一直到2019年,聯邦都向新聯邦州提供補充撥款。其中,補充撥款的數額逐年遞減。立法的目的,是使得新聯邦州能夠獲得較快發展,到2019年停止撥款的時候,德國東部能夠達到西部發展水平,不再依賴于這種撥款。
第二種方式是聯邦和州根據《基本法》第90a條的規定共同完成某些任務。該條第1款規定:“各州在下列領域完成任務的時候,如果有關任務對全國具有意義,而且聯邦的參與有利于改善生活水平,聯邦參與完成有關任務:
1.經濟結構的區域改善;
2.農業結構的改善和海岸防護。”
聯邦根據該條規定和州共同完成有關任務的時候,聯邦至少承擔一般經費。和第一種方式不同,《基本法》第90a條的規定并不僅僅針對新聯邦州,其他州也可以因為聯邦的參與而從中獲益。
第三種對州提供資助的方式是《基本法》第104b條規定的、聯邦向州提供的投資财政援助。該條第1款規定:“在本《基本法》向聯邦授予立法權的前提下,聯邦可以向州、市鎮(市鎮聯合體)的特别重要的投資提供出于下列目的而有必要的财政支持:
1、避免總體經濟失衡;
2、在聯邦境内平衡不同财力;
3、促進經濟增長。”
這種方式的财政平衡的受益方也不限于新聯邦州,而是所有州。
除了上述垂直方向上的财政轉移支付之外,在德國還存在水平方向上的财政平衡,即州際财政平衡,其依據也是《基本法》第107條第2款第1、第2 句的規定:“應當通過法律保證各州不同财力得到适當平衡;在這個方面,應當考慮市鎮(市鎮聯合體)的财力和财政需求。對于各州的财政平衡請求權和财政平衡義務的條件以及提供平衡支付數額的标準,都應當由法律确定。”概括而言,按照這種制度,财政狀況好的州應當向财政狀況欠佳的州進行轉移支付。前者包括巴伐利亞州、黑森州、漢堡州、巴登-府騰堡州等,後者包括柏林州、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薩爾州、不來梅州、以及所有新聯邦州。目前,德國正在進行第二期聯邦制度改革(Föderalismus II),主要涉及《基本法》中規定的财政制度,改革的内容最終通過修改《基本法》的方式予以确認。在當前的改革中,财力較雄厚的州希望減少轉移支付的數額,而财力較弱的州則希望保持現狀。澤爾莫爾教授估計這方面不會有太大的變化。而唯一可能的進展,就是對舉債進行一定限制。目前德國公共财政的債務總額已經達到1.5萬億歐元。迄今為止,舉債較為容易,沒有太多限制,有鑒于此,應當在《基本法》中對舉債設定較高的門檻。
澤爾莫爾教授還向我們介紹了其參與的一個2006年10月宣判的憲法訴訟。當時,柏林州具有250億歐元債務,認為自己出于極端的财政困難境地(extreme Haushaltsnotlage),在聯邦憲法法院對聯邦提起訴訟,依據《基本法》原第107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聯邦提供援助。在這個案件中,澤爾莫爾教授是聯邦的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柏林州援引了聯邦憲法法院1992年的一個判決。當時薩爾州和不來梅州也依據《基本法》原第107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聯邦提供援助,這兩個州勝訴了。事實上,在兩德統一以前,西柏林每年得到大量财政轉移支付,兩德統一以後,柏林不再得到這筆轉移支付,但是其财政支出并沒有進行相應調整。在長達100多頁的判決中,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柏林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導緻了财政困難,而且有能力自行擺脫這一困境,因此不支持柏林的主張。這個判決作出以後,柏林新上任的财政部長在改善财政狀況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從而也說明柏林州有能力獨立改善财政狀況。
和德國的情況不同,中國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轉移支付的制度化水平較低。在垂直方向上,中央每年制定預算的時候決定給經濟欠發達地區進行多少轉移支付,這方面并不存在一般性的法律。在水平方向上,中國存在對口支援的實踐。對口支援的有效進行依賴于兩個條件:一方面,進行支援的省份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源;另外一方面,由于對口支援是中央協調的,所以中央相對于地方的權威也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與德國的州際财政平衡不同,對口支援不僅限于财政上的轉移支付,而是包括幹部、教育、财政等各個方面。對口支援尚未得到制度化,而在這方面進行立法的話,将面臨大量問題,例如,支援單位和被支援單位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聯系。在這個領域,需要進行相應的學術研究,首先應當收集對口支援的數據,對這一實踐進行系統整理,為制度化奠定基礎。澤爾莫爾教授對中國的對口支援表現了濃厚興趣,雙方有意在這個領域進行中德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基本義務、限制權力、合法性來源與憲法至上
——與漢堡大學與羅爾夫•施托貝爾教授與洪堡大學迪特•格林教授交流
在羅爾夫•施托貝爾教授(Prof. Dr. Dr. h. c. mult. Rolf Stober)生日慶典上緻辭
與原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洪堡大學迪特•格林教授(Prof. Dr. Dieter Grimm)座談
2008年6月11日至18日訪問德國期間,我們于6月13日在明斯特出席施托貝爾教授的六十五周日生日慶典,并和壽星進行了憲法方面的學術交流。然後,6月17号下午會見了洪堡大學迪特•格林教授(Dieter Grimm)。格林教授是德國著名的憲法學家,曾于1987年到1999年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我們與格林教授就下列問題進行了探讨。
1、改革與憲法的關系
改革與憲法的關系在中國是一個熱門話題。改革開放的三十年中,改革往往突破現有憲法框架,通過修改憲法來事後對改革的成果進行确認。在這種背景下,人們曾經提出過良性違憲的說法。針對這一問題,格林教授指出,在德國曆史上也出現過這個現象。在19世紀,普魯士的憲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必要的改革。而在1990年之後,一些東歐國家也面臨如何處理改革和憲法關系的問題。在這些國家,憲法和改革之間處于相互阻礙的狀态。就德國而言,不可能突破憲法來進行改革;如果有關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