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法律史研究所成功舉辦“道法古今”講堂第三十八講
時間 : 2022-01-05       作者:       閱讀數:

2021年12月28日,“道法古今”講堂第三十八講《禁令·特例·慣例:宋代越訴之法新解》在線上順利舉辦。本次講座由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院長、法律碩士教育學院院長陳玺教授主講,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張德美老師、京都大學法學博士海丹老師、山東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李雲龍老師參加與談。講座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謝晶老師主持,校内外一百五十餘位師生在線參與了本次活動。

陳玺老師首先在“法令屬性與越訴事由”部分指出,北宋秉承禁止越訴傳統,越訴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禁止越訴與允許直訴兩項原則的悖論。越訴之法不是簡單的司法命題,而具有監察官員施政履職的性質。因此,宋神宗熙甯年間即出現“許民越訴”的明确記載,較學界常見的宋徽宗政和年間要提前。越訴類型可以分為控告型、檢舉型和告訴型,其中以控告型越訴為主。面對“非違事由的受案規則”,宋代形成了主司整饬、監司按劾、台谏彈奏、人戶越訴與旁人告賞結合的受案體系,以主司整饬為前置程序,後四者并列以應對整饬無效,構成宋人吏治制度的重要面向。

陳玺老師認為,“越訴案件的處置規則”包括出榜曉示、法令援引和罪名罰則,通過告谕民衆法定越訴路徑,援引編敕、指揮等現行法律,有關越訴條款與诏敕、奏議、榜示之間形成前後相繼的厘革損益關系。違背越訴之法,有司可能比照“大不恭”“違制”“贓罪”三類犯罪處理,“命官流竄,人吏決配”是此類處罰的慣常配置。若将越訴現象置于時代評價,從司法傳統與規則通例角度而言,越訴仍是宋代訴訟之特例,除诏敕、法令明确許可情形,其餘訴訟仍應逐級申告,不得骞越。但伴随實踐中大量存在惡意越訴,士大夫階層對越訴多持批評意見,認為容許越訴會違背禮教名分、沖擊司法體制、滋長健訟之風。越訴之法作為司法特例,在關注其法律屬性時,也應更多關注其監察特質。

在與談環節,張德美老師指出,陳玺老師的講座對宋代越訴之法作了全景式剖析。越訴違法成本較低以及古代法順人情的偏好,導緻越訴禁令是一層“窗戶紙”,越訴現象頻繁出現。但是,诏敕、奏議、榜示等在轉化為制定法之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讨論,越訴之法需要更加精确的定義。同時,越訴之法對于國家治理和維護百姓權益的意義,至少要與其加強監察的價值放在并行的位置。

海丹老師同意陳玺老師宋代越訴之法不是現代行政訴訟的觀點,但就控告類和檢舉類越訴的分類,禦史台審判的性質等提出疑問。她談到,允許越訴的法律有時在基層成為具文,可能與皇帝、上級官員的“明知而任由”有關。越訴法研究需要和當時的社會背景等緊密結合,如北宋時期的政治、宗教事件與南宋時期的經濟、學風、移民人口問題對越訴法的影響值得關注。

李雲龍老師表示,宋代與唐代社會狀況有較大區别,民衆參與訴訟的熱情、數量及觀念發生明顯轉變。越訴之法與和宋代的立國政策、施政觀念具有統一性,統治者的掌控和集權給予了地方司法難以承受的壓力,導緻包括越訴法在内的訴訟制度标準不斷調整。宋代允許越訴情形的增加以犧牲司法成本為代價,從而實現百姓的利益,其中的人文精神是比較可貴的。

陳玺老師就上述問題作了回應和交流。最後,謝晶老師對陳玺老師及各位與談老師的精彩講述表示感謝,并對老師們再次莅臨法大表示期待。至此,本次講座圓滿結束。

(撰稿、會務/劉浩田、楊馨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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