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法律史研究所主辦的“經典與法學——第一屆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圖書館一層會議室成功舉辦。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法國蔚藍海岸大學、故宮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館、西泠印社出版社等高校和機構的專家學者相聚法大,分享研究成果,交流學術議題,展望法律史學術更新的前景。

開幕儀式由法律史研究所所長李富鵬副教授主持。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院長袁鋼老師首先歡迎各位學者的到來,接着介紹了我校法律史學科的發展曆程和輝煌成就,闡釋了新時代法學教育與法學理論研究中法律史學科的基礎地位,預祝本次工作坊能夠立足學科本身,注重理論本身和方法創新,增強學科内涵,促進學科的實踐應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律史學會會長張生老師在緻辭中表達了對“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系列學術活動的期望:第一,期望法律史研究所把握工作坊的核心理念,組建優秀學術團隊,體現跨校際、跨專業、新文科的特點,緻力于學術的開放性發展;第二,期望以論文集等方式凝練與總結每次工作坊的學術焦點,呈現出工作坊學術增進的脈絡;第三,法律史的創新發展仍然較弱,在曆史學全球史、知識史轉向的背景下,期望工作坊能夠就宏觀法律文明史研究做出知識貢獻,增進學術,促進法律史研究的範式更新疊代。

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教授委員會副主席崔林林老師感謝各位與會專家學者的支持,介紹了法律史研究所中外齊備、制度與思想研究兼有的專業結構,指出本系列工作坊的終極目标是法律文明互鑒,鼓勵學者欣賞、理解與回應多樣化的法律文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期待“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能夠碰撞出學術之美,并邀請各位學者繼續支持本所的工作。工作坊也将緻力于學科兼容、團隊開放、學術持續的發展目标,為學界提供交流新知的平台。

第一單元由張生老師主持,上海交通大學凱原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方潇老師與華東政法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王沛老師發言。
方潇老師以《超越法學:律學及其經學推動》為題,主要比較了傳統律學與先秦法學(包括秦代法學與漢初黃老法學),認為經學的推動使得律學事實上優越于法學。“法”的出現本身帶有公平正義的色彩或因子,早在西周金文“灋”字就有所萌芽。先秦與黃老法學均認同“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唯秦代法學為例外。就“律”而言,律早期指音律,十二律符合天道,并以黃鐘律管制定了度量衡。商鞅“改法為律”的目的實為利用“律”衡正和均布的功能來厲行法治,但沒有重視“律”的柔性面相,隻是為律學提供了一個可能性載體。律學在“法學”的慣性語境中無法萌發,直到漢代正統儒家及其經學确立,律學方才确立。律學經曆了漢至魏晉官學化和元以降私學化的曆史進程。在介紹“經學”的主要概念後,方潇老師認為,“以經決獄”推動了律學吸收經學義理,“以經注律”推動了律學倫理化發展,“以經析律”推動了律學的自洽性發展,“以經破律”推動律學的人情人性化發展。并且,在經學的推動下,律學在法學公平正義性之外,還具備其它重要精神。如律學努力追求社會和諧,也在大一統背景下調和統一與差異;并且由于天人合一思想,律學更為注重群體秩序、更加機動靈活。與近現代西方法學相比,律學追求個案正義、重視天人關系與人倫情感,這是其優點所在;而其視法律為治理工具,是“以法而治”(rule by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of law),這是其要害之處。中國現代法學對“天理、國法、人情三位一體”理念日益重視,可謂對傳統律學精神的借鑒,本質是對儒家經學精華的吸收,律學及其背後的經學值得進一步挖掘和揚棄。

王沛老師的發言《說“刑名”》縷析了老子、黃老、法家“刑名”術語内涵,闡明了三者在核心概念闡發上所出現的根本性差異。在道家理論中,“刑”狹義上是指萬事萬物應有的樣态,具有規範規則的含義,而“名”指對萬事萬物的準确命名。規範規則一定要符合“道”,隻有通過準确的命名與表述,“道”才能落實為社會規則。道家刑名觀分為兩種,以《老子》“道常無名”為代表,老子派主張言不可靠,“道”無法被表述成具體的法律。而以馬王堆《黃帝書》“必有刑名”為代表,黃老派認為“道”可以通過“言”表述為法律。王沛老師在此詳細分析了馬王堆《物則有則》圖。黃老派認為,客觀無私才可觀察大道,由内刑而外刑則需要準确的“言”。“言”的重要性揭示出“刑名”在從道到法過程中的媒介作用。而從道家到法家,“刑名”實則發生了變化。《商君書》中最重要的概念是“力”,而非“道”,更多在于滿足秦孝公的政治需求。《會稽刻石》中的“刑名”,雖然沿用了此前的表達方式,但内在意涵業已經過法家改造。法家的改造分為兩步。首先,道生法的“道”在《韓非子》被“主道”替代。第二步改造則将立法的刑名轉化為督查臣子言行的刑名。在道家的“刑名”中,執道者要将道變為法,“刑名”為其間媒介,屬于立法階段。而在《韓非子》中,“刑名”成為了法律與臣子言行的媒介。因此,法家無意追求符合道的法律,其目标在于君主的法律被臣民嚴格遵循,所以“刑名”内涵轉變為戰國後期的君主迫切需要的督責之術。雖然老子、黃老、法家在基本理論上具有前後相承的關系,但“刑名”内涵出現了根本性差異,這正是公元前五至前三世紀中國政治結構劇烈轉型的縮影。

第一位評議人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員、《現代法學》副主編董彥斌老師就兩位老師的發言,分享了自己對“法”、“刑”、“律”三者的關系、職能及演化的思考。“法”的字形衍生體現了司法适用公平公正的特點,因此“法”代表了法律起源的司法方向,與奧斯丁的主權理論作比。“刑”從形狀的“形”轉化而來,後者所表達的對事物命名的類型學是一種認知與思考方法。從萬物當中提取規則成為“刑”,一面代表了普遍性的規則,另一面代表了科學性的法學方法論。“律”具有遵守的本意,運用于成文法公布的場景,是立法意義上法律的誕生。中國法律體系的種種基本價值在上述三者的起源中有所體現。

第二位評議人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教授李超老師就經學與律學的關系做了進一步的闡發。李超老師認為,明清知識分子普遍接受了經學知識訓練,遠非隋唐時期可比,律學同樣依然十分發達。經學為律學發生的土壤,在經學的土壤上演繹律學方能體味個中三昧。方潇老師從古至今,李超老師則從今到古反溯經學與律學的關系。經學消解後其學脈未完全斷絕。相比之下,傳統律學卻伴随清末修律的完成,從中國學術體系中完全消失。除沈家本外,吉同鈞等律學家的著作直到二十一世紀才被重新發掘與認識。更進一步,李老師以經學史學化導緻經學消解類比律學,提出律學的史學化是否直接導緻了中國法律史的誕生?先秦法律史的部分内容為經學而非律學的組成部分,經由法律史方法,消解為曆史史實,則真實性被從根源上否定。這一問題主要源自現代中國法律史未能顧及傳統律學的獨立性。

張生老師最後總結了本單元兩位老師的發言,指出中國傳統律學曾被認為是工具型、應用型的知識體系,有别于西方立體式的法學,缺乏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然而,法的工具型隻是第一個層面,還有文化、社會、價值等更深層的多個層面有待探索。兩位老師的發言體現了“法”、“刑”與“律”的立體形态、及其背後的社會文化意義、核心價值與思維方式,期待兩位老師未來能夠成文,裨益學界。
第二單元由清華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聶鑫老師主持,清華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長聘副教授魯楠老師與法國蔚藍海岸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教授梅淩寒老師發言。

魯楠老師的發言題目是《〈薄伽梵歌〉中的道義論——兼談印度法文化中的仙人傳統》,探讨了該史詩中的道德哲學意涵,及其與西方對話中所發生的争議。首先,魯楠老師介紹了《薄伽梵歌》的故事。其中的《毗濕摩》篇,黑天向阿周那講述了三個參戰理由:一是戰鬥是刹帝利的職責;二是人不能因為後果而放棄行動;三是不能用有限的後果預測複雜的因果關系。近代印度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認為《薄伽梵歌》具有道義論色彩,但在戰争情景下,應從後果論角度思考,排除不計後果的正義觀。我國的經濟學家盛洪同樣從後果論角度批評。而印度傳統的正義觀從四個層面讨論:最低層次為避免魚塘正義、弱肉強食;其次兩個層面注重具體規則和制度安排;最高層次為達摩(正法),是一種綜合性的責任。總體正義觀難以兼容。因此,《薄伽梵歌》引發的讨論凝結在道義論與後果論、“對”(right)與“好”(good)的沖突之中,為奧本海默的心靈困境提供了答案。面對這一沖突時,印度文化精英不約而同的站在了道義論的立場上。魯楠老師認為,這一獨特現象源自于印度種姓劃分,婆羅門和刹帝利代表了真理和權力明确的界分。婆羅門中産生的“模範先知”為超塵出世的“仙人”。針對二者的緊張關系,《薄伽梵歌》提出的解決之道是真理賦權,又控權,實則為道義論淩駕于後果論,以真理駕馭權力,以“仙人”遙控政治家,甘地為其典型代表。最後,魯楠老師比較了三種文化擔當者者的形象:印度仙人傳統中,真理高于權力,為道義論傳統;中國古代禮法文化的聖人傳統中,采取真理與權力結合的方式;希伯來約法文化的先知傳統中,真理與權力對抗。由此切入,可以體會到印度法律文明的獨特性。

梅淩寒老師以《經學在古代中國法典編纂技術中的基礎作用——與近代西方科學與法律關系的比較》為題,探讨法律知識在更為廣泛的知識理論中的地位。梅淩寒老師采用雙重比較方法:将作為認識論研究對象的晚清中國法律知識與近代歐洲法律知識比較,并将中國法律知識與其他學科比較。近代歐洲法律知識中,法學家希望建立以自然科學為模型的法律,區分一般原則與具體規則。中國法學方法論并非建立在自然科學模式之上,而是存在适用于多個學科的通用矩陣(matrix)。正是在這一框架下,梅淩寒老師從形式主義和知識理論的角度展開了中西之間的雙重比較。西方早期現代的法律知識中,存在不變的真理,通過不同的知識手段,可以獲取這些真理。其中,自然科學和數學影響了法律知識,呈現出以幾何方法為基礎的法律知識。梅淩寒老師認為,中國的認識論由儒家正統思想所主導,理解外部世界的知識和倫理問題不可分離,并且區别對待對事物深層本質的理解與技能技術的掌握。中國知識的主要來源是對經典的研究,不同學科共享着統一且廣泛的知識理論,有利于學科構成。最後,梅淩寒老師讨論了中國法律知識的産生,認為這是對法律構成原則的探索。中國法學家接受了整體性知識理論的教育,構成了法律知識的一部分。基于王弼對“理”的概念解釋,法律編纂逐漸成熟,集中體現在張斐在《名例》中所确定的“總則”之中,法律作為一個系統的觀念就此形成。清朝繼此圍繞律和例的互補性組織法律生産。與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變的原則 (axioms),而是典範 (paradigms),即極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過中西比較,梅淩寒老師認為,經學作為法律體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國法典編纂中起到了基礎作用。

第一位評議人北京大學中國傳統社會研究中心研究員、商務印書館編審白中林老師勾連起魯楠老師《印度法原論》與本次發言的密切關系,提出《印度法原論》中主要涉及平等論,本次發言主要涉及道義論。前者主要是圍繞衆生平等與種姓制度的結合,後者主要是圍繞知識與權力的結合展開。面對西方道德理論時,中國、印度和日本共享着一種心智困境,現代改良思路大體相通,均回溯到古代最為重要的思想資源。魯楠老師發言中,可以看到從印度傳統中衍生出的道德哲學可以和羅爾斯等西方理論直接對話。其中,後果論更多是在功利主義、現代民族國家的背景下廣為傳播與接受,在此背景下,白中林老師提出如何處理後果論與道義論緊張關系的疑問。針對梅淩寒老師的發言,白中林老師認為其中西之間的比較極具洞察性。以往學者往往從儒家的角度觀察西晉法律編纂,如果能論證成立王弼的“理”對法律編纂的影響,則極富啟發性。

第二位評議人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講師郭琛老師主要探讨梅淩寒老師雙重比較方法的可行性問題。郭琛老師認為,比較方法需要注意對象的可比性問題,經學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中的作用、近代西方科學與法律關系二者的關系仍有進一步闡釋的空間。其次,郭琛老師指出晚清中國、西方早期現代、近代歐洲的曆史分期有待明确。最後,他還指出經學與科學二者的比較仍需細化。

第三單元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顧元老師主持,故宮博物院研究員張劍虹老師與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羅冠男老師發言。

張劍虹老師的發言《吉光片羽與金科玉律:故宮藏清代則例版本與纂修考》梳理了故宮藏清代則例的版本與纂修特征,理清了諸多關鍵概念與細節。首先,張劍虹老師介紹了故宮藏清代則例的基本情況,橫跨康熙朝至宣統朝,以中央部院衙門則例為主,官方刻本居多。同一種則例存在不同的版本,卷數、語言、纂修着與刊刻時間等均不相同,可借此研究則例的纂修過程與曆史。關于定期纂修,常見的為五年或十年纂修一次。五年一修的做法源自清代的刑部,乾隆帝考量到了法律的穩定性;十年一修更為常見,而實際纂修頻率由各部院衙門視自身情況而定。則例纂修期限,長短不一,短則十個月,長則十幾年。纂修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定期纂修時刻已至;二是積攢待纂事項較多。如若是初次纂修某個則例,則需要充分說明理由。至于纂修機構,定期纂修一般是開館進行,從本部門調取通曉定理規條的司員、筆帖式組成,本部門堂官領銜。是否開館、人員構成視具體情況而定。而“館”也是臨時機構,纂修完畢即撤裁。負責纂修刑部則例、大清律例的律例館則有所不同,為隸屬于刑部的固定機構,并非臨時機構。律例館于順治二年初設時為臨時機構,承擔纂修全國性法令、則例的任務;乾隆七年歸并入刑部,自此成為固定機構,僅承擔刑部定例、則例、律例的纂修與其他刑部的職責。則例未纂修期間的谕旨、議準的條奏與成案也是衙門辦事的準則與依據,被稱為“稿案”。不同語言版本則例纂修順序并無定制,一般順序為漢文在先,滿文、蒙古文在後。纂修完畢後的定稿,由皇帝審閱、發表建議後再下旨頒行。言官會推動則例纂修過程。書吏雖自備資斧,但參與纂修有晉升之可能。

羅冠男老師以《公私價值分野下的明清公罪:制度、體系與功能》為題,論述在古代官制研究中發現的公罪私罪之分。公與私之分貫穿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存在貴公去私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準則。此即公罪與私罪的價值背景。秦漢律有公罪雛形,隋律出現了公罪的概念。《唐律疏議·名例律》明确诠釋了公罪的含義,公事與動機是其構成要件。在制度層面,公罪和私罪對立的真正意義在于刑法體系中出現了“公罪從寬,私罪從嚴”的責任體系。具體而言,公罪獨立于私罪意在加重集體責任和減輕個人責任。後者體現在減輕刑事處罰和寬緩行政處罰之上。此外,公罪“一人自首,其餘免罪”,自首減免,并且可以犯罪收贖。《大清律例》“文武官犯公罪”與“文武官犯私罪”條的不同,體現出公罪疊加的行政處罰相較于私罪減一等。在體系層面,公罪形成了則例、律典與會典的多層次系統。完糧賦稅是中國古代官吏最為重要的職能,羅冠男老師以此為例,闡釋了多層次的公罪體系。則例當中的細緻化處分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欽定六部處分則例》規定了公罪私罪的原則性處分條款;二是則例當中很多行為會在條文中明确告知是否為公罪。律典中的原則與罪名體現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具體的律文中也有所體現。會典“以官統事”,表現為指向性條款。乾隆朝《大清會典》卷十戶部“田賦”章中的“罪之”,将具體的處罰指向到《大清律例》和則例之中。公罪在中國古代主要起到兩個作用,都具有回應功能。古代官僚追求天下為公,與君主共治。公罪對士大夫階層的寬緩是對士大夫階層理想的回應。其次,公罪是對官僚體制中壓力的疏解,維系從皇權到官僚的治理體系。

第一位評議人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副教授董建中就則例、公私價值、曆史常态等問題展開了細緻讨論。首先,董老師指出如何界定則例是首要問題,涉及到則例範圍的問題。故宮藏則例并不構成則例的特别意義,從《欽定宮中則例》《内務府則例》入手研究更能體現故宮特色,全面搜集一種則例的諸多版本是研究的基礎。至于纂修和編纂,相關檔案并沒留存,需要特别關注則例本身官員上奏、谕旨等一手資料。董建中老師還指出運用避諱字判斷年代還需考慮具體情境。針對羅冠男老師的發言,董建中老師認為,讨論公私價值,需要關注清人本身的認知,并舉了耗羨歸公與題本奏本的例子。嘉慶朝《大清會典》公罪、私罪界定的進一步細化以及此時處分則例明确标注公罪、私罪,這些背後可能涉及清人對公私認識的深化,值得進一步探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清史學界貪污問題研究興盛一時,但貪污尤其是大案是官僚政治的一種非常态表現。羅冠男老師所研究的公罪,則是清代官員所面臨的常态。對公罪的讨論,不僅要關注紙面上的法,更要關注現實中的法。

第二位評議人是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教授李倩老師。李倩老師首先就康熙朝則例是否都冠以“現行”之名發問,張劍虹老師指出則例命名具有任意性,其他部院也有冠以“現行”之名。李倩老師提出另一個疑問:“康熙朝之後刑部則例拆分,加入到相關的律條之下,此後刑部是否仍編纂刑部則例?”張劍虹老師指出,康熙朝後刑部的确不再編纂特别的刑部則例。李倩老師認為,《現行刑部則例》對法律史研究具有特别意義,相比于《大清律例》而言,則例更傾向于行政指令性質,但當其加入《大清律例》後,這些條文變為刑法的補充條款。張劍虹老師對此有不同看法。她認為行政、刑事是現代法學的分類方法,刑部與其他六部并無區别。不同部院衙門的則例都是用來處理部門内部日常工作的規矩。李倩老師和羅冠男老師又就則例、律典與會典之間的關系展開讨論。

工作坊第三部分圓桌論壇題為“檔案學與法律史研究——浙博沈曾植文獻介紹”,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姜曉敏主持,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沈厚铎、浙江省博物館副研究館員陸易、西泠印社出版社編輯傅笛揚引言。

沈厚铎老師首先比較了沈家本與沈曾植的人生曆程。沈家本1864年進入刑部,沈曾植1890年正式進入刑部。二位先生直接交往時間雖隻有三年時間。但共享着對律令研究和曆史文獻的興趣。二位老人都享年七十三歲,生命曆程有很多恰合之處。沈厚铎老師從正在點校的《沈家本日記》中摘錄出二位老人交往的三條日記,詳加分析,極富啟發。

陸易老師主要講述了浙博館藏海日樓友朋書簡整理和展覽籌劃的情況。這批文物在1957年由沈曾植後人捐贈給浙博,種類繁多,本次展覽主要為海日樓信劄為主。信劄總共上号三千多件,人名五百餘位,關系到清末民初的重要曆史人物。藏品中還包括藏書二百餘種,各類碑帖、刻帖三百餘種。本項工作将繁複的工作流程壓縮在幾個月内完成,因此引入高校學者參與到信劄的釋讀工作中。展覽名為“何為通人——經世視野下的沈曾植”,意在借此體現沈曾植作為晚清知識分子如何在舊學的訓練下貫通各個領域。起初,“通人”主要從史地、佛學、詩文三個角度體現。考慮到沈曾植長期任職刑部,與李富鵬老師共同揀選出十餘封和沈家本的往來信件,由李富鵬老師完成了信件釋讀,其中包含變法建議和學術往來,并有對《大清新刑律》引發的禮法之争的讨論。這批信件為沈曾植有關漢律唐律的藏書提供了具體的背景信息,繪制出晚清文人法律知識的具體樣态。由此,陸易老師将“刑律”、“碑帖”作為獨立單元加入到“通人”展陳之中,最終呈現為當前的沈曾植“何為通人”展覽。

傅笛揚老師介紹了浙江省博物館藏沈增植文獻的出版規劃。首先,傅笛揚老師介紹了西泠印社社史,并展示了與沈曾植相關的出版物。除了即将出版的展覽同名學術圖錄外,西泠印社計劃出版《海日樓友朋書簡輯考》,按刑律、輿地、佛學、詩文、書學等方面進行分類,以人名首字母為序,逐步整理出版,并與中華書局合作進行數據庫建設,期望對晚清學術史、思想史研究有所裨益。

讨論環節中,沈厚铎老師首先講述了沈家本手稿與西泠印社的淵源,指出與沈曾植信劄往來的很多人物也出現在沈家本日記之中。張劍虹老師由沈家本和沈曾植信劄中發現的信息,聯想到個人曾經的研究。方潇老師表示了他對沈曾植的律學知識、司法經驗和秦律研究的興趣,并且提到沈曾植與上海交通大學法學專業的淵源有待進一步探索。陸易老師随後和各位老師交流信劄按照何種方式分類更有利于學者利用,究竟運用人名、地域、人物經曆何種方式劃分更優。各位老師提出了可以按照不同标準制作附錄或索引,并可以通過數據庫平台,引入更多學者力量參與到信劄的整理與釋讀工作之中。李超老師還提及對沈曾植等與清末民初法學轉型相關人士往來信劄的興趣。李富鵬老師表達了對沈厚铎先生、陸易老師與傅笛揚老師守護、保護、整理、公開史料的敬意。此外,本期“經典與法律”工作坊旨在将法學與更為寬厚、廣博的知識傳統相互勾連、融彙,提出新的見地,期望未來與會諸位專家能嘗試從更深層的視角闡釋法律史的傳統問題,期待有更多機會讓藝術與法律相遇。至此,整場會議圓滿結束。

文:鄭子健
圖:張聖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