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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焦洪昌教授:權力清單應由各級人大決定
時間 : 2014-10-30       作者: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門戶管理員       閱讀數: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法治中國”的宏偉目标,标志着我國的法治建設進入關鍵時期。建設法治中國需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其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關鍵環節。法治政府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于一身,并以法律加以約束和規範。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決定,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驟。

  權力清單,是指對政府及政府部門行使的職能、權限,以清單方式列舉,行政機關要“依單行權”。通過“曬清單”明确各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有助于構建清晰具體的權責體系和法制化的權力運行流程,防止權力恣意和異化。在此背景下,負面清單管理方式應運而生。負面清單,是指政府以清單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業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則充分開放,企業隻要按法定程序注冊登記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按照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的要求,凡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為之;凡法律沒有禁止的,相對人皆可為之。

  權力清單的本質是政府的權力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嚴格限制。權力清單在深層次上,涉及公共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和規範政府權力運行的治本之道等方面。政府的權力源于人民的授權,并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以确保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權力清單的具體制定者本質上應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由政府部門自我制定,則會陷入權力自我授予的法理怪圈。考慮到行政權力的紛繁複雜和立法者能力的有限性,權力清單的制定可交由本級政府的法制部門,同時要報本級人大審批,以确保政府的權力清單符合人民的意志。權力清單的設立依據應嚴格限定為規章以上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還要結合行政權力運行的實際狀況以及法治政府要求的精簡、高效等原則,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和處理緊急事務的權力。

  法治政府的題中之義是權力“授之有據、行之有規、錯之有責”。權力清單不僅僅要使行政機關的權力入單,更要确保行政機關“按單行權”并對自己所實施的行政活動承擔責任,使權力清單成為一份責任清單。這就需要健全權力運行問責機制,一旦權力越位、錯位、失位,就施以嚴肅追責。


文章來源:http://news.jcrb.com/jxsw/201410/t20141016_1440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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