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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制度:第15期“體育法治與健康中國”論壇
時間: 2020-04-30|點擊:

2020年4月28日晚,由體育法研究所主辦的“體育法治與健康中國”論壇第十五期通過騰訊會議的形式在線上舉行。本期學術論壇請到了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專職常務副秘書長陳建,主講的内容是體育仲裁及其在我國的未來。本次講座由王小平教授主持,姜濤副教授評議。體育法研究所所長馬宏俊教授,鄧建新教授,張笑世教授,袁鋼教授以及體育法專業的博、碩士研究生參加了本次講座。

首先,陳副秘書長向我們介紹了仲裁的基本理念,提到仲裁的基本内容是公正的解決争議。國内認為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其目的是提供服務或者解決糾紛。仲裁的帝王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貫徹于仲裁活動的一切方面,當然也是有邊界的。仲裁的其他特性有民間性、自付費用、私密性、相對性等。重點介紹了國際商事仲裁在仲裁中的重要地位。

陳副秘書長首先歸納了體育仲裁大概涉及的類别。體育運動涉及到多方面多領域,有對抗性的體育比賽,也有常人的體育鍛煉。考慮到體育文化的因素,有域内域外以及不同民族的不同體育項目。與體育有關的人員,可能會帶來相應的糾紛,這些所涉及的人不僅有運動員,教練員,還有後勤人員,場地人員,器材維護人員。在平等主體之間,體育還涉及到商業贊助、知識産權糾紛等。

随後,陳副秘書長結合自身多年從事仲裁實務的經驗,深入介紹了我國的仲裁制度。我國的仲裁制度是1994年出台的,旨在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财産權益糾紛。仲裁制度的推出,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伴生的。這樣一種程序性的法律制度,對于糾紛解決非常必要,因而其基本特性值得深入思考。在現行的仲裁制度中,也會涉及到體育糾紛,如平等主體之間的體育糾紛,可以通過商事仲裁解決。截至2019年初,全國已經有255家仲裁機構,且有許多進行了機構改革,以仲裁院的形式出現。

陳副秘書長在講座中提出,未來我國的體育仲裁将是一片藍海。他提出這是基于宏觀的理解和判斷,即我們國家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結構的強調。仲裁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這種解決方式非常适應市場經濟體制,不需要國家的幹預。經過改革開放到現在,我們應該相信商業社會有自治的能力。

在主題報告結束之後,我校體育法專業的研究生同學們踴躍向陳副秘書長提出了自己的問題,陳副秘書長也結合自身經驗向各位同學作出解答,對仲裁裁決的執行、體育仲裁與勞動仲裁的關系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與在場同學積極互動。

會議的尾聲,姜濤副教授作為點評人,總結并回應了陳副秘書長的報告内容。他表示,陳副秘書長的講解使我們由體育仲裁回歸到仲裁一般理論,再得出體育仲裁未來前景的基本走向。第一,考慮到仲裁制度的民間性特點,其是對訴訟爆炸時代國家司法程序的重要補足,在替代解決糾紛上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體育産業正在蓬勃發展,相應的法律糾紛也呈現不斷上升趨勢,在民間性的體育仲裁制度下尋求糾紛的解決,能較大提升權利主體接近正義的機會。第二,我國目前體育仲裁制度整體上的缺位,經常使得運動員在遇到體育法律糾紛時需要訴諸國際性單項體育組織或者國際體育仲裁機構來維護權益,這種高門檻會影響到運動員等權利人的實際利益。構建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有迫切的現實性,而在制度的具體設計中,則應返顧一般性的仲裁制度,以塑造高效而合理的體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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