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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鋼:落地落實落細新《體育法》 及時、科學修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2023-01-07|點擊:

2023年1月6日,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治研究基地袁鋼教授在《中國體育報》發表署名文章:落地落實落細新《體育法》 及時、科學修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頒布近三十年來,我國體育事業蓬勃發展對體育法治提出更高的要求,在開啟法治中國新時代和建設體育強國新征程中,《體育法》修訂恰逢其時,不僅有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奧林匹克精神,激發運動員拼搏精神等價值追求的引導,更是積極回應人民群衆新要求新期待,聚焦解決體育事業發展突出問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和“以問題為導向”,對原有内容進行大量的增、補、改,在“競技體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章節中對體育賽事活動管理作出新的規定。

盡管現行《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确保體育賽事活動規範有序開展,保障體育賽事活動各方合法權益,但是新修訂的《體育法》有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相關規定變化較大,特别是第50條規定“國家對體育賽事活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因此,為适應體育賽事活動新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确保新修訂的《體育法》能夠在2023年1月1日按時順利實施,國家體育總局有必要及時、科學制定、修訂體育賽事活動相關管理規章制度。經公開征求意見,國家體育總局《辦法》修訂工作以新修訂的《體育法》為基礎,對新《體育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進行了積極的銜接與回應。《辦法》便于遵守和執行新修訂的《體育法》的規定,能夠明确中央與地方立法的關系,規範和統一我國各地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規定,進而完善我國各地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制度。為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辦法》主要做了五個方面的修訂。

  第一,夯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制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人身危險性大、專業技術性強、安全保障要求高、外部環境複雜,極易發生人身安全、公共安全事件等風險。《體育法》第一百零六條設立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作為一項全新的制度,其是統籌體育事業發展與安全,維護體育事業發展秩序,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的必要舉措,這是要求《辦法》應積極予以回應,探索創設高危險性體育賽事許可制度的規範性路徑,使其不僅能夠滿足“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能達到促進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市場化發展的需求。《辦法》增加“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一章,以區别于一般體育賽事活動,進一步凸顯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充分調研和借鑒相對成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從“法律概念”轉變為“法律制度”,明确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監督檢查等規定,提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和規範性。

  第二,明确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方的權利與義務。《辦法》“體育賽事活動組織”一章明确體育賽事相關方的義務,如明确主辦方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全面組織、補償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相關方損失的義務;承辦方的各項保障義務,主辦方和承辦方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體育賽事活動志願者義務以及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義務;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賽事活動“熔斷”機制義務,明确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啟動“熔斷”機制的情形;增加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如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違反體育精神,體育賽事活動廣告和宣傳内容應确保合法、真實、健康、向上,觀衆文明觀賽等)。《辦法》落實《體育法》關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轉播權的規定,要求主辦方、承辦方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賦予主辦方和承辦方發現問題時,及時采取制止行為、終止賽事活動等處置措施的權利。

  第三,增加體育行政部門等各方保障職責。《辦法》“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一章中為滿足人民群衆多樣化需求,增加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承擔統籌規劃所轄區域各類體育賽事活動、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和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公開和提供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信息等職責;為促進産業融合發展,鼓勵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活動對文化、教育、旅遊等行業的拉動作用;增加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并公布本項目體育賽事活動的規則、指南及标準的職責;細化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技術條件;增加體育賽事活動志願服務規定。

  第四,加強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辦法》“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一章根據新《體育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确體育行政部門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的職責,新增體育行政部門建立賽事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所轄區域内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提出整改意見的職責,向社會推介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的職責,對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實施綜合督導檢查的職責。

  第五,強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法律責任。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表明,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和立法目的達到的程度,在一定意義上取決于其法律責任規定的科學合理方面所達到的程度。因此為與《體育法》有關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法律責任的規定銜接配套,《辦法》在“法律責任”章節明确規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違規行為、利用體育賽事活動從事賭博活動、違規使用興奮劑等問題的法律責任規定,增加對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糾紛可申請救濟的規定,修訂部分處罰條款,創新規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問責機制。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辦法》修訂工作正是符合這一要求,在充分調研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現狀的基礎上,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讓新《體育法》“競技體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三章中的條款能夠“落地”;通過明确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方的職責和義務,使得新《體育法》有關體育賽事活動的增、補、改條款能夠“落實”;通過構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程序,使得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制度“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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