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剛淩:《行政訴訟法修訂基本問題之思考》
摘要:《行政訴訟法( 修訂草案)》公布後,各界讨論熱烈,意見紛呈,其中不乏尖銳的批判,而要達成共識,需要對修法宗旨"立法目标""訴訟類型和構造等基本問題重新予以檢讨。破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是修法的重要任務,但如何破解,則需要從制度設計上找到造成實踐困境的原因并加以改進,修法還要根據時代需求提升行政訴訟制度的品質。目前法律文本中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不分,訴訟結構錯亂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就立法目标而言,應在完善權利救濟的基礎上,擴展秩序保障的功能。為實現這一目标,需要建立以主觀訴訟為主、兼顧客觀訴訟的訴訟模式,并通過訴訟構造的改革完善予以支持。
關鍵詞:立法目标 功能定位 訴訟類型 訴訟構造
節選:
一、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宗旨
《行政訴訟法》修改要達到什麼目的?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中認為,此次修法主要是為了解決實踐中比較突出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以及行政訴訟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适應、不相協調等問題,适應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新要求#可以看出,本次修訂的主要宗旨是為了破解實踐中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實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把修法宗旨定位在解決行政訴訟制度實踐中的問題,這種思路無疑值得肯定,但綜觀整個“修正案( 草案) ”文本,其修訂似乎并未抓住問題的關鍵,因此,這次修訂能否徹底解決行政訴訟存在的“三難”問題,讓人懷疑。
在筆者看來,修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這一難題,需要對進行病理解剖。隻有找準病根,才能對症下藥。從實踐來看,行政訴訟”三難”産生的根源十分複雜,既有法律文本上的原因,如法律條文規定不科學、制度不嚴謹,訴訟構造與訴訟目的相沖突; 也有法律文本之外的原因,如體制不順暢、實體法缺位和相互沖突,行政幹預、法官素質和能力的局限等。這裡不僅有行政和司法上的原因,而且也有立法局限和社會文化影響等因素。如果寄希望于一次修法就能徹底解決行政訴訟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其設想恐怕過于樂觀。然而,通過修法來明确制度目标、建立實現目标的訴訟類型和構造,完善法律文本,從而部分破解行政訴訟存在的制度困境,在當下仍不失為一條有效的解決渠道……
發表于:《中國法學》2014年第3期